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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青岛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希望你认真阅读!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1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13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6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政字〔〕103号)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登记和个人缴费
(一)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需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居民养老保险按自然年度缴费。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参保人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或指定的银行卡(存折)内。参保人若需调整缴费档次应在进行当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对达到待遇领取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三)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家庭成员等缴费困难群体。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市政府依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四)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龄不足15的参保人员应按缴费累计缴费限应不少于实际龄到待遇领取龄的剩余数达到待遇领取龄时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距规定待遇领取龄超过15的应按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缴费不足15的也允许补缴。
(五)参保人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其中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的相关人员应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且其个人账户无余额的社保机构经确认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集体补助和缴费补贴
(一)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及资助的总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二)政府对参保人按缴费给予补贴缴费即补。对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龄不足15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龄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部分(不含应按缴费而未缴费以及中断缴费的)也给予缴费补贴。其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三)对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实行多缴多补其中对选择100元、3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60元;对选择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100元。
(四)政府对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的标准代缴不超过15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在缴费期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从办理代缴登记手续的次起每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达到待遇领取龄时代缴养老保险费不足15的一次性补足15。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凡已过待遇领取龄又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不再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个人账户管理
(一)社保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缴费额到账后个人缴费与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和地方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地方新农保)参保人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按规定合并老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