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时间:12-27编辑:佚名 工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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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希望你认真阅读!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经199810月27日深圳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7月26日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养老保险费的征集、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63条自19991月1日起施行。10月30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55条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正)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为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企业和员工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

 【条例规定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企业及员工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四条 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共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统一存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挪作它用。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主管深圳市养老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社保机构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和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收益、财政补贴及其它收入。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和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原有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及其它收入。

  第八条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

  第十条 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收后转入市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账户。

  第十二条 市社保机构应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共济基金,

  (一)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11%;

  (二)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

  第十三条 1992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没有按市政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份除外)视为缴费限。

  第十四条 19928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不再补交共济基金和个人账户。

  19928月1日至1996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的员工已按市政府规定补交共济基金的其补交的共济基金转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1996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限。

  超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军龄(工龄)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限。但部队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90日内应向市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依法转让、合并或分立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变更后的企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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