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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希望你认真阅读!
文件依据
沪劳保发(1995)83号
沪劳保保发(2000)14号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不满4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不满6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不满8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不满3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卓公积金。
〓、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