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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希望你认真阅读!
劳部发[1994]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沐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1月1日起试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I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热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墓金支付。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 杜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墓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它业务经费。管理费标准各地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设置情况由劳动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管理费提热例最高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百分之二。
生育保险墓金及管理费不征税、费。
第十条 生育保险墓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市(县)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定期监督生育保险墓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贵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亭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