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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最新政策《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希望你认真阅读!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1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卓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第十八条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五)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
(六)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或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被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