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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江西省最新或2022(历届)年实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细则,希望你认真阅读!
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
第四章 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六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争议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
【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
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应当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依法订立的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地方总工会、区域(行业)工会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合同情况列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八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七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代表不得互相兼任。
女职工人数达到企业总人数十分之一以上的应当至少有一名女职工代表。
第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企业工会推荐并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产生。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组织企业职工民主推举并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负责人担任。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职工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第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第十一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或者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本方协商顾问为本方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双方协商顾问不得互相兼任。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同级地方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从熟悉经济、法律、工会、劳动工资、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并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协商意见;
(二)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接受本方人员询问;
(三)收集、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任期至工资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之日止。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本方协商代表。确需更换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协商代表产生程序并及时通知另一方。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保证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职工方代表在任期内企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工方代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