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处分规定

时间:09-23编辑:佚名 工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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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处分规定,希望你认真阅读!

  如果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会有什么样的处分呢下面一起了解下。

  监察部网站发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令

  第31号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 黄树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

  6月13日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卓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cff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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