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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希望你认真阅读!
1、加班工资支付的标准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另外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2、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上海市法院系统则偏向于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确定的原则与上文有所不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
2)、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3)、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4)、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3、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
〃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 月工资÷21.75×天数×300%
〃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 = 月工资÷21.75÷8×小时数×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 = 月工资÷21.75×天数×200%
休息日小时加班工资 = 月工资÷21.75÷8×小时数×200%
平日延时加班工资 = 月工资÷21.75÷8×小时数×150%
附, 全国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