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时间:11-14编辑:佚名 工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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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希望你认真阅读!

 〃定节假日加班费是以200%还是300%支付月工资收入包括哪些月工作日20.83天与月计薪天数21.75天两者有何不同和用途。尽管法律已有规定然而由于一些规定不够明确和一些人对于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造成很多人对加班费的种种问题没能达成共识。本文以案例分析为基丛加班工资相关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等给予一些明确规范的说明以减少大家对加班费的一些理解偏差。

  【案例】

  小李是广东地区某服装生产企业的工资核算员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月工资为900元其每月的实际收入为1200元包含有交通费80元/月、通讯补贴40元/月、伙食补贴180元/月但这三种补贴以充值卡和现金的形式发放未在工资总额中体现。当地最低保障收入为750元/月。2008春节前一月由于工作忙小李被要求在一个周末加班两天在春节前第二周由于事情做不完她自己决定每天加班2小时。而且在春节期间还安排了值班三天分别是初一、初四和初五。当月累计加班时间50小时。

  春节后一上班小李就向人力资源部递交了辞职申请并在第二天就获得同意辞职的批复。在结算工资的时候小李获得的加班工资为180元过节费150元。并在春节上班后的第一周安排小李补休1天。小李认为加班费的计算不合理要求人力资源部提供加班工资的算法人力资源部告诉她其加班工资240=750÷25÷8×32×2。小李觉得这种算法不合理认为,(1)公司应该按照其月实际收入的1200元来计算加班工资基数(2)春节前一周她每天加班2小时累计有10小时应该也计算加班费(3)补休只能补休休息日加班而不应补休初一的三倍加班工资因此其加班工资=1200÷25÷8×(24×210×1.58×3)=522元要求企业补给她282元加班工资。

  企业不同意小李的要求认为,(1)加班工资基数在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2)春节前每天加班2小时是小李的自愿行为(3)企业给小李发了过节费由给了补休因此可以不按3倍计发初一的加班工资所以不会给小李补发加班工资。

  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小李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结果认定,小李的加班工资=900÷21.75÷8×(24×28×3)=372元因此裁定企业补发小李加班工资132元。同时认为服装公司在1月内安排小李的累计加班时间40小时超过了规定的36小时对服装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例中小李、服装公司和劳动仲裁机构之间争议的地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班事实的认定即什么样的情况下加班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2)加班工资基数如何认定;(3)加班倍数如何确定;(4)法定假日加班是否可补休;(5)加班时间如何限定五个方面下面逐个进行分析。

  一、加班事实的认定

  计算加班工资的一个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案例中各方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小李平时自愿每天加班2小时的情况算不算加班。结果是服装公司不认可这是加班仲裁机构也支持服装公司的观点小李的要求没被采纳因为法律意义上的加班是公司安排的加班员工自愿加班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加班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在实践中员工和企业在对加班事实的认定方面应把握以下几点,

  (1)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在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2)有证据证明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比如某公司的部门主管总是在放长假前安排下属小李在长假结束后交一份企划书。这实际上间接要求小王不得不在长假期间留出时间完成工作。变相的延长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注意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3)不定时工作制人员无加班收入。我国劳动法规定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但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的人员除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通常包括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员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综合计算工时制人员在标准工作时间内无加班收入。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员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不低于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不低于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计件工资制在定额外安排工作的认定为加班。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综上所述案例中小李在春节前一周每天2小时的自愿加班由于不能提供是单位安排加班的证据不能被确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加班企业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认定了加班时间的基础上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即员工的小时工资率。员工的小时工资率=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因此要确定员工的小时工资率的前提就是清楚界定月工资收入和月计薪天数两个概念。案例中各方争议的一个重点就是应以1200元、900元、还是750元作为月工资收入和应以25天还是21.75天作为月计薪天数。

  1.月计薪天数

  根据全国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和关于员工全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由此可见月计薪天数法律明确规定一律为21.75天。

  2.月工资收入

  月工资收入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其是加班工资争议颇多的一个环节实践中月工资收入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月工资收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月工资收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月工资收入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原则上月工资收入以员工实际月工资为标准。如果有具体的地方法规遵照相应的地方法规执行。例如上海市就出台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月工资收入可以按照在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确定。应当注意一点虽然说原则上以实际工资收入作为月工资收入计算加班费基数但是未在工资条中体现的补贴及津贴可以不计入月工资收入。

  (3)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另外需要特别强度一点即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应以最低工资确定月工资收入。

  综上所述案例中小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收入为900元/月因此应该以900元作为其月工资收入其加班工资基数=900÷21.75=41.38。

  如果小李是在上海地区按照70%计算其月工资收入的结果为63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其月工资收入应等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50元。

  三、加班倍数的确定

  加班工资是指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都是占用了员工的休息时间从立法的角度是不给予鼓励并加以限制的因而劳动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例如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员工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做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都是对员工权益侵犯的行为员工都可以依法申请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案例中小李初一一天的加班应该按300%支付加班费。如果春节前一周小李每天自愿2小时的加班也获得企业追认那该段时间的加班费应按正常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四、补休及加班费能否相互替代

 「例中小李与企业还有一个争议点就是法定假日能不能因为安排补休和发了过节费而不发加班工资答案是否定的不可以。根据规定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但是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因而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安排了补休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另外过节费与加班工资是完全不相关的两回事过节费是公司的一种福利政策而加班公司是对员工在额外工作时间提供额外工作的报偿不管公司是否支付过节费如果安排员工加班就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安排补休或计算加班工资。

  综上所述案例中服装公司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小李初一的加班可以获得300%的加班工资补休可以抵消小李周末或初四、初五四天中的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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