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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3月25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
(三)符合本省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四)公平、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五)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
(六)具有可执行性。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制定规划和计划的研究论证、规章草案的审查以及相关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规章五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五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政府任期的第一年度内编制完成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第四季度内编制完成。
第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上一十月底前向政府法制机构提报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立法依据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山东省政府法制网站或者以书面信函的形式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交付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论证规章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拟订规章五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拟订规章五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并对重要立法项目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
规章五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在规章五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实施中有关部门、单位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示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规章草案;法律关系复杂的可以确定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社会有关方面起草规章草案。
省人民政府委托起草规章草案的由政府法制机构确定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可以提前参与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起草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起草规章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规章草案。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法制机构确定的时限完成起草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向政府法制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起草规章应当先行调查研究并可以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规章草案拟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的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