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贵州省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规定全文细则【最新或2022(历届)版】

时间:09-20编辑:佚名 法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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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改善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及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旅游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体制贯彻专业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条件提高环卫工人的生活待遇。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礼貌待人、不徇私情。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人和他们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阻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交纳卫生费的义务。 

    第八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受委托清扫、清运、处理垃圾、粪便或其他废弃物时实行有偿服务使用全市统一的环境卫生费收据。环境卫生费必须用于环境卫生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公安、卫生、环保、规划、城建、市政公用、工商、交通、爱委办等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范围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 
  (二)不准随地大秀; 
  (三)不准乱倒垃圾乱丢动物尸体; 
  (四)不准在道路、广场、院落等公共场地堆放或凉晒腐烂、腥臭物品; 
  (五)不准乱倒污水或者将污水(烟筒水)滴、漏在人行道上; 
  (六)不准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 
  (七)不准在临街阳台护拦、窗外、室外和街道两侧堆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八)不准占用街道和公共场所喷漆、焊接、筛灰沙、做煤巴、焚烧物品、维修和清洗车辆; 
  (九)不准在会场、医院部、门诊部、影剧院、体育馆、歌舞厅、候车室、候机室等公共场所和公交车辆上吸烟; 
  (十)不得进行其他妨碍市容环境卫生的作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负责做好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工作建筑工地应当围场作业。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料应及时清除施工用水不得任意排放竣工必须做到场地干净、平整。 

    第十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或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处置计划并办理有关手续。生产垃圾、锅炉废渣以及商业、饮食服务业产生的经营性垃圾和居民户产生的建筑渣土应当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倾倒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单位或个人无力清运的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运和处置并按规定交纳运输和处置费用。 
  医疗和生物制品单位、屠宰场等产生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恶臭废弃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规定倒入封闭式垃圾桶、垃圾车、垃圾台、垃圾斗内或其他指定的垃圾点。 
  在规定的区域内生活垃圾应当实行袋装。 

    第十七条   各类车辆必须保持整洁的车容车貌不准带泥在城区街道上行驶运载物品不得洒漏污染路面废弃物不得丢向车外。垃圾、粪便运输车辆必须覆盖严密不得沿途撒漏。清运作业中撒漏垃圾、粪便的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清扫干净。 
  经允许在城镇规定范围内行驶的畜力车必须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洒漏在地的饲料、粪便驾驶人员必须及时清扫干净。 

    第十八条   市中心区内禁止饲养牛、马、猪、羊等家畜和鸡、鸭、鹅等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中心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工矿区内养犬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发证并实施检疫、免疫。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区域内严禁使用煤火炉灶从事饮食等经营。 
  一切摊点必须保持摊位整洁、周围卫生并自备器具回收废弃物和污水。 
  市中心区内中华路不准占道经营其余街道需要临时摆摊设点的必须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街道清扫保洁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清运由环境卫生专业队和街道清洁队负责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粪便及时清运并按规定时间作业。 

    第二十一条   沿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交通护栏、广告栏、宣传栏、招牌、橱窗、垃圾桶、垃圾池、果皮箱等设施由产权人、使用人或者设置单位负责保持完好、整洁。 

    第二十二条   市政、河道管理部门对清掏出的积沙井污泥和河道淤泥应及时清除。下水道应当保持畅通堵塞的应当及时清理疏通。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化部门及有关单位应保持沿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的整洁和美观栽培、修整作业的渣土和枝叶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四条   市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临街住户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区(段)承担清扫任务保持门前整洁。 

    第二十五条   车站、机场、公园、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自设专人清扫保洁;单位和居民院落应当由单位和居委会组织打扫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   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浴室、理发室等服务单位要保持室内外整洁。 

    第二十七条   各类市场、营业摊点、车辆停放场地、广场及沿街空地由收取管理费的部门负责设专人清扫保洁也可由收取单位委托场地所在地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废弃物按规定倾倒污水引入下水道内。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生活废弃物影响的容器、构筑物和建筑物等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环境卫生机构的工作场所等。 

    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社会需要制定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更新计划。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 

    第三十条   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配套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民用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设施并修建环卫清运车辆通道。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应当配套的环卫设施设置情况进行监督并参与城市环卫设施的规划论证对建设项目环卫设施的定点和设计进行方案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修建公共厕所和垃圾台等环卫设施应当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注意外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公共厕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垃圾台应当道路畅通垃圾容器应当密闭。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垃圾消纳处理吃垃圾、粪便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十二条   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理应安排专人负责清扫。照明、粪坑盖板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要定期喷洒药物做到无蛆、无蝇、无外溢。其他厕所由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管理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影剧院、医院、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和食品、水果、蔬莱等各类商店、市场及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等服务单位都应当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搬动、拆除、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搬迁环境卫生设施的云岩、南明两区范围内必须征得贵阳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他地区必须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贵阳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就近先建后拆的原则办理。有特殊情况确需先拆后建的由拆除者按设施重置价的150%交纳保证金并签订限期修复的合同修建过渡性设施不得影响正常使用。 
  合同期限内修复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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