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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太阳教育网为你介绍最新或2022(历届)年青海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规定全文细则【最新版】
感谢访问青海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规定全文细则【最新版】。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及所辖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区。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交通、环保、水务、农牧、商务、工商、公安、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 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在公共场所发布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
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及所属县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和户外广告设施等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应当树立市容环境卫生意识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公益劳动养成良好、文明的习惯。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以及从事环境卫生服务工作。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十条 本市对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的监督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履行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街巷、公交车站、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直管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社会资本投资修建的由投资产权人或者经营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选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确定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
(四)河道、灌渠的沿岸水域及两岸的环境卫生由岸线的使用、管理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公园、公共绿地、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商场(超市)、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施工(拆迁)工地由施工(拆迁)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专用道路、铁路、高速公路、航空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等场所由各单位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临街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经营门店实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对外部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失去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依法拆除。
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上空及建筑物、构筑物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应当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市容管理的要求保持整齐、美观并定期维护。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临时施工等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临街建筑物的露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