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吉林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规定全文细则【最新或2022(历届)版】

时间:11-14编辑:佚名 法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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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吉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87月23日吉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89月24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三章  清扫与保洁
    第四章  废弃物的收运与处理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给城市居民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的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城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系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以区域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义务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的详细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部门。各区、街城建部门是本行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部门。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配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共同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各级机关、团体、部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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