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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平房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城市平房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工作进程,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完成拆迁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拆迁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推进城市开发建设与保护拆迁居民切身权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先回迁安置后开发建设、先建回迁楼后建商品楼的原则;坚持拆迁政策相互衔接、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坚持保护弱势群体、居者有其屋的原则。
二、拆迁范围及进度
拆迁范围为市政府确定拆迁改造的平房区和城中村。
在各拆迁项目具备颁发拆迁许可证条件后,根据拆迁面积确定以下拆迁完成时限:
1.房屋拆迁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内的拆迁区域,3个月完成拆迁。
2.房屋拆迁面积为2万-4万平方米的拆迁区域,5个月完成拆迁。
3.房屋拆迁面积为4万-6万平方米的拆迁区域,6个月完成拆迁。
4.房屋拆迁面积为6万平方米以上的拆迁区域,8个月完成拆迁。
三、拆迁实施步骤
(一)拆迁申请
用地单位向市房产部门申请拆迁,并提交下列资料:
1.市发改委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市建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二)拆迁
培训
市房产部门组织拆迁实施单位、街道(乡)、社区(村)工作人员,进行拆迁法规、政策培训。
(三)调查摸底
市房产部门下发摸底调查通知,组织拆迁单位、街道(乡)、社区(村)、居委会进行拆迁区域内房屋调查、登记、征求意见等工作;在拆迁区域发布产权复核公告,并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街道(乡)、社区(村)对拆迁区域房屋核准、确权,并将结果张榜公布。
(四)拆迁公告
市房产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通过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下发拆迁封闭通知,在主要媒体发布拆迁公告,并在拆迁现场张贴。房屋拆迁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面积、拆迁期限、拆迁实施单位等。
(五)宣传动员
市房产部门、区政府、相关部门、街道联合组织召开拆迁动员大会,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政策,说明拆迁时限、搬家验收标准、回迁时间、过渡方式、协议时间等事项;组织拆迁实施单位、街道(乡)、社区(村)工作人员负责宣传动员工作,发放宣传资料。将房屋拆迁公告、拆迁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政策向被拆迁人逐户宣传。
(六)拆迁评估
1.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
由市房产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采取投票或抽签等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房屋拆迁评估机构。
2.评估规程
(1)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经市房产部门审核后在拆迁现场公示。
(2)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可以复估或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3)拆迁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或另行委托评估结果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申请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对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技术鉴定。
(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搬家验收
1.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2.搬家验收
验收标准以房屋原有结构、门窗及附属设施保持完好,室内生活用品等全部搬空为验收合格。
(八)拆迁裁决
1.裁决听证
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比例超过60%或由拆迁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由市房产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经过、提出的要求和法规、政策依据进行听证。
2.裁决程序
(1)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
(2)审核相关资料和工作程序。
(3)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采纳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并组织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当事人拒绝调解的,由市房产局做出书面裁决。
(九)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人向市房产局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市房产局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组织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进行听证。市房产局强制拆迁决定形成后,送达强制拆迁决定书和限期搬迁通知书,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强制拆迁具体工作按《盘锦市城市平房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强制拆迁实施工作程序》(见附件)执行。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为保障改造区域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盘锦市城市平房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陈斯来(副市长)
副组长 李体昌(市房产局局长)、孙国林(市建委主任)、盖林(市城市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 员 周延宁(市房产局副局长)、陆元成(市建委副主任)、李奇(市发改委副主任)、马志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新(市公安局副局长)、黄维(市规划办副主任)、刘念东(市城建局副局长)、高启文(盘锦供电公司副总经理)、王正准(双台子区常务副区长)、李佰成(兴隆台区副区长)、曹洪彦(市房屋动迁安置办公室主任)、孙湛(市开发办主任)
、刘晓丽(市产权产籍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信访工作组,办公室主任李体昌兼任,副主任周延宁、陆元成、马志会、曹洪彦兼任;信访工作组组长周延宁(来自:www.fdcew.com),副组长由市动迁办、各区城建局局长担任。
市房产局负责房屋拆迁管理、监督、协调工作;负责落实拆迁补偿政策和回迁楼房竣工验收后的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强制拆迁;负责拆迁业务培训和拆迁信访工作。
市建委负责在各拆迁项目具备颁发拆迁许可证条件之前,完成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回迁楼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管理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负责回迁楼综合验收、备案。
市发改委负责在各拆迁项目具备颁发拆迁许可证条件之前,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手续,下发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各拆迁项目具备颁发拆迁许可证条件之前,办理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落实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无照房屋实施拆除,拆除的最后时限为行政裁决之前;负责强制拆迁现场的警戒,清理拆迁现场范围内所有非工作人员。
市公安局负责强制拆迁现场的治安工作,确保强制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市城建局、盘锦供电公司负责对拆迁区域及时停水、停电、停气。
各区政府负责拆迁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由主管区长挂帅,各拆迁区片落实责任人;负责平房区、城中村房屋的拆迁动员、政策宣传、信访接待等工作。
各职能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密切配合,确保城市平房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任务顺利完成。
附件:盘锦市城市平房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强制拆迁工作程序
盘锦市房产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盘锦市城市平房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强制拆迁工作程序
为确保全市城市平房区、城中村改造强制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如下工作程序。
一、成立盘锦市城市平房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强制拆迁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房产局领导担任(为现场总指挥),副组长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领导担任(为现场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动迁办、市公证处、各区城建局、街道社区和拆迁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
二、召开强制拆迁协调会议。由市房产局在实施强制拆迁前组织市综合执法局、公安局、法制办、信访局、动迁办、公证处、房屋所在地街道和社区、新闻单位、建设单位召开强制拆迁协调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1)由市动迁办介绍被拆迁人情况。
(2)由市房产局介绍拆迁项目审批情况,明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布置拆迁工作具体任务。
(3)由建设单位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