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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的来讲,实现需求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直接的、间接地,包括明面上的、隐藏性的,当然也包括合法的、非法的。新加坡的做法是通过直接的形式,将全部工资待遇明确化、合法化,杜绝隐藏性的收入,坚决惩处非法收入。说实话,世界各国中,能做到这样的真的少之又少,因为公务人员工资待遇的全部明确化必然导致一个矛盾,工资水平过低导致间接的、隐性的收入以及非法行为不能杜绝,导致优秀人才的流失,而工资水平提高势必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政府也会承受比较大的压力。为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了另一种措施,给公务人员明面上的工资只有一般水平,而通过住房、交通等其他优惠政策给予间接的收入,但依然无法杜绝隐性收入和非法收入。因此,我认为有必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逐步使得公务员的各种薪资待遇进一步明确化、公开化,进而逐步杜绝各种灰色的、不法的收入。
最后,衡量这种需求的具体标准。无论在哪里,确定公务员工资标准以及调整公务员工资都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工作,要面临种种困难和质疑,为此新加坡探索了一个较为合适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一套制度,将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与社会经济的总体发展水平相挂钩,具体做法是通过抽样和测算,以一个公式计算挂钩相对应能力水平的社会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进而实现了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工资确定和调整方式,虽然当时通过很是费了一番周折,从国会辩论到媒体的各种报告中我们就可见一斑,但一旦制度确定后,今后这项工作将不再成为一个难题,无疑是一件一劳长逸的事情。反观我们,每一次的公务员工资调整几乎都是一场博弈、一场角斗,各种力量参与其中,结果却往往是各方都不满意,政府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社会不喜欢提高工资待遇,公务员又认为工资偏低、调整滞后,相关参照执行的人员又会提出类似的要求等等。因此,我认为我们也需要建立起一种制度,通过一种模式、一套公式,挂钩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并且随着变化而自动调整,使之成为一项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
三、以规固廉,使人不能贪,从制度上治标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这里的规矩既是一种工具,是实现方圆这个结果的必要条件,也是一种约束和保障,使得这个方圆不至于偏离正确值。同样,要画好廉政建设这个方圆,也必须要有与之配套、相适应的一套规矩,让人在贪污腐败方面为而不能。
规矩要明确,要细,这样画出来的方圆才能边界明确,不会模棱两可。新加坡对各种规矩的制定可谓细到极致,不但从工作,甚至从生活、交际等各个方面对公务人员的行为规范都作出了非常明确细致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都是有具体的数据,而不是采用一些概念性、模糊性的表述,即是可以用来衡量和事后查证的。例如新加坡规定公务员“向亲友借钱,不能超过本人三个月工资的总和”,再例如对公务员接受宴请上,规定公务员一般不得接受宴请,并进一步明确在报告的情况下可以接受下属人员宴请必须是适度的,即不能超过举办宴请人员月工资的2%。这里的“三个月”、“2%”体现的就是明确细致的理念。我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里,要打破现有的一些不良风气和陈规陋习,就要对一些规则中的度和量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使得度和量不再是一个模糊性的概念,而是成为一条边界线、一个警戒点,成为可以具体操作执行和监督检查的标准和依据。
规矩要严谨,要密,这样画出来的方圆才能是完整的,不会漏洞百出。规矩制定的严密才能不至于被钻空子,规矩制定的严谨才能不会容易被打擦边球。新加坡规定的制定体现的就是这样一种严谨和严密的精神。严谨,减少了贪污腐败的机会,具体的措施包括“增加权力之间摩擦、减少权力运作黑幕、减少权力运作环节、减少自行处置权力、减少公共权力涉足、减少势力网关系网”。严密,防堵可能导致贪污腐败的漏洞,通过步步设防,环环相扣,对可能导致腐败的行为——包括特殊行为和日常行为——进行严密的防控,一本《公务员指导手册》就是牢牢地贯彻了这一理念。反观我们的周围,缺少的正是这种严谨、严密的规章制度,许多政策或规定在出台前,未能深入实际考察,结果制定出来的规定本身就存在诸多问题,或者不切实际,或者漏洞百出,结果导致无法得到执行,使得规定和制度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和打击,长此以往,必然导致对制度的敬畏之心不够,制度和规定也就成为一纸空文。
规矩要制衡,要稳,这样画出来的方圆才能符合要求,不会忽大忽小。缺少监督是导致腐败的一个重要的原因,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可以很多,但当决定这些渠道和方式的权力本来就掌握在被监督者手中时,是否能够继续完善好监督体系,实现权力的有效约束和制衡,进而减少腐败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就要取决于施政者的决心和智慧了。新加坡的人民行动党无疑是有这种决心和智慧的,当政权已经被牢牢掌握在手中时,他们就着手于如何限制和约束这种权力,他们的措施就是将总统选举由人民行动党掌握话语权的国会议员选举,转变为全民选举。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总统的职权,注重发挥民选总统的作用,进而实现对政府施政行为的有效监督和约束,用他们自己的话说就是“替国家安装一个安全锁头”,同时通过国会立法,将这些做法和措施制度化。诚然,我们党的监督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中,从党内民主的推进到党外人事参与监督,确实已经一步一步地往前走,但我认为还是缺少一种制度化的监督和管理,现实中我们往往通过文件的形式落实这些工作,但文件本身就存在较大的可变性,下一个文件可以完全推翻上一个文件规定的各项措施,或者一个文件实施一年后就不了了之,为此,应该将一些被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措施通过立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和巩固,进而实现对权力的长效监督和制衡,实现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期稳步的推进。
四、以法保廉,使人不敢贪,从措施上治表
通过严明的立法和严厉的执法来保障廉政建设,是新加坡打造廉洁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一直强调要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提出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里四者的关系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没有谁比谁更关键,也没有哪个最为重要,缺一不可。但一直以来,我有两种观点,尤其是读完《新加坡为什么能》后,这种想法更加的明确和强烈了。
如果仅以危害性而论,严格的法律法规加上宽松的执行,比宽松的法律法规配合严格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