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副部长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

时间:11-06编辑:佚名 党课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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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责任,是落实责任的前提,是实施责任追究的基础。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监察部副部长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欢迎大家参考!
 

  【1】监察部副部长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

  管党治党,责重如山。有责必尽责,失责必问责。省委制定出台《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列出“负面清单”,细化操作规范,做到言出纪随,充分体现了“牛鼻子”四级递进论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以问责为核心推动“两个责任”落实,进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我认为,要把握四个要点:

  一、前提在明责。实施问责追责必须首先确责定责,明确党委负什么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负什么责任,党委其他班子成员负什么责任,纪委和有关部门负什么责任。只有这些责任清晰具体,追责才能裁量精准。今年,我们改变过去一张责任书“管到底”的状况,探索推行个性化责任清单制度,共设定市委领导班子加强组织领导、选好用好干部、加强和改进作风等5大类、31条集体责任,设定市委书记加强研究部署、支持执纪执法工作、做廉洁从政表率等6大类、21条第一责任人责任,设定其他市委常委加强督促指导、参加检查考核、严格廉洁自律等5大类、13条领导责任。这项制度划清了各责任主体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田”边界,是一张“正面清单”。在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过程中,我们将把履责的“正面清单”与追责的“负面清单”结合起来,用制度规范监督、依制度问责、按制度办事,确保履责有依、问责有据,为落实“两个责任”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关键在书记。“子率以正,孰敢不正”。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关键是要强化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的责任。特别是要牢牢抓住党委书记这个第一责任人。一方面,要坚持书记抓。对问责追责,党委书记必须亲自主抓、直接推动,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尤其是要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撑腰壮胆、当好后盾,决不让任何违纪违规行为有侥幸的空间。另一方面,要坚持抓书记。书记管总抓总,责任第一大。如果党风廉政建设出了问题,书记责无旁贷。问责必须先问书记之责。要坚持“一案双查”、“责任倒查”,将责任追究的“利剑”高悬在第一责任人头上,将“鞭子”打在第一责任人身上,以无时不在的压力督促其履职尽责。

  三、根本在担当。问责追责是个“得罪人”的事情。问责追责到位不到位,关键看敢不敢碰硬,有没有担当精神。事实证明,哪个地方在问责追责上动真碰硬,那个地方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就大,党风政风就正,民风就顺,发展生态就好。反之,歪风邪气就会上升,不正之风就会蔓延,发展生态就会受影响。省委出台的《暂行办法》是问责追责的“尚方宝剑”,我们要认真执行,用足、用好、用活问责这个工具,依靠问责追责,把“两个责任”压紧压实。要敢于“亮剑”,不能感情用事,不能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只要条件够了,就要“黑下脸”、较真叫板,该问到哪一级就要问到哪一级,该处理多少人就处理多少人,真正让问责严起来、硬起来。要通过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谁牵不住责任的“牛鼻子”,就要“挨板子”、“摘帽子”。去年,我们共对落实责任不力的74名责任人进行了严肃问责,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2人;对29个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负责人进行了通报。今年,还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做到真抓真管真担当、真严真查真问责。

  四、重点在统筹。《暂行办法》对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程序、结果运用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除按照《暂行办法》严格追究责任人对个案应负的责任外,还要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做好结合文章,放大《暂行办法》实施的效应。要坚持关口前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强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把握运用,抓早抓小,突出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对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切实防患于未然、止恶于未萌。要发挥巡察监督作用,紧盯问责追责不力的人和事,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去年,我们先后在12个地方和单位开展了巡察,发现并反馈突出问题124个,提出整改建议41条。下一步,我们将结合贯彻落实省委巡视条例实施办法和全省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动员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巡察力度,让责任不落实、问责追责不力的问题“无处藏身”。要坚持标本兼治,做好问责追责的后续文章,特别是对问责追责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新动向、新情况,要及时分析原因,掌握规律特点,制定应对措施,堵塞制度漏洞,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监察部副部长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

  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为官之道行不通。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身居官位便意味着手握权利、执掌资源,对人财物的调度、使用,对一行业的方向发展,对一区域的未来谋划有比其他人更多的决策权和影响力,这是权利,但权利的背后更是责任。官位是人民赋予的,资源是社会共有的,所谓人民公仆就是为人民谋福利,为社会谋发展,做不到这一点就是无为,在官位却无作为,这是对公共资源的的最大浪费,是渎职。现在有的领导干部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问责条例的出台再次告诫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权利的另一面是责任,有多大权利就要承担多大责任,只享受了权利带来的福利,却不能用手中的权利为党、为人民促发展、谋事业便是失责,失责就意味着问责与追究。全面深化改革的大潮下,过去那种遇到困难绕道走,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做太平官的为官之道在今天行不通了,做领导就要拿出披荆斩棘的魄力,就要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勇气,非如此,就会被大浪淘沙,被勇者取代。

  有权不能任性为官需为民。职务再高,也高不过人民,权利再大,也大不过法纪,无论何种官职,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公仆。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民间俚语话糙理不糙。既然是党员、既然是领导干部,为人民服务就是天职,是在职期间的根本宗旨。有的领导干部位高权重,被权利和身边一些小人的糖衣炮弹蒙蔽了双眼,以为自己高高在上,党员的义务、公仆的使命渐渐淡忘,逐渐走到了人民的对立面,以权谋私、拉帮结派、生活奢靡,这些老虎苍蝇等待他们的最终结局是身败名裂、深陷牢狱。有权不能任性,为官需为民,时刻牢记权利的上面是法纪的约束和社会各方的监督,手中握有的权利是公权,自己的职务的是公职。

  权责对等,有多大权利就有多大责任。《条例》中明确指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这表明权利和责任是对等的,治党管党不能只有权利没有责任。每一级党组织、每一位党员都有相应的责任,层级、官职越大,责任越大。过去有的领导干部或碍于情面,或遵循所谓的中庸之道,对自己下级的同志们听之任之,既不能在下级同志出现苗头性问题是及时规劝、批评,也不能在问题爆发时向党组织勇敢指正,这都是不负责任的变现,既没有履行领导职务,也没有对下属做到真正关心、爱护。

  全面从严治党管党,不是哪一级、哪一位领导干部的事,8800多万人的大事业,需要所有党员、每一位领导干部、各级党组织齐心协力、共抓共管,以主人翁的意识参与其中。人心齐、泰山移;万人操弓,共射一招,招无不中,只要我们同心同德,必将无往而不胜。

  【3】监察部副部长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

  今年2月,因任职期间对下属单位负责人违法问题未按规定落实党纪政纪处分,且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已经退休的山西省煤炭地质局党委原书记潘增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降低退休待遇。

  去年11月,因任职期间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山东省青岛日报社党委原书记、社长蔡晓滨,虽然已经不再担任报社党委书记职务,但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已退休的青岛日报社纪委原书记官明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

  细心者不难发现,近期中央纪委通报的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中,对转岗、退休的领导干部严肃追责的情况并不鲜见。

  日前公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确立了“终身问责”制度:“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失责必问,体现了责任追究全方位、无死角,杜绝侥幸心理;问责必严,就是要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让问责的利剑生锈,防止破窗效应。”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汪洋认为,实行终身问责,是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精神和要求的具体举措,其要义就是让问责利剑始终高悬,唤醒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惩是为了治,从严问责的目的是倒逼责任落实,这一点在《条例》中得到充分体现。

  《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提起去年中央纪委转发的《中共河南省委关于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新乡市纪委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的通报》,很多人都记忆犹新。处理结果中,就包括对新乡市纪委原书记王炳奇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的内容。

  此外,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近年来,中央纪委先后多次对各地区各部门查处的责任追究案例进行集中通报,督促各级党委、纪委及党的领导干部知责明责、履责尽责。如今,对问责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已经成为各地区各部门的一种常态。

  “无论是让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写检讨、作检查,还是通报曝光问责典型问题,都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从严从实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充分发挥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通过问责督促党的领导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正是党组织对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要让制度生根、问责落地,必须做好执行这后半篇文章。

  《条例》规定中,不仅把责任落实到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而且还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要求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规定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备案……这一系列条文,在细化责任、做好衔接、确保问责时效性等方面下足功夫,为问责工作的有序推进打下了制度基础。

  徒法不足以自行。问责是要唤醒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担当,而贯彻执行《条例》本身同样离不开“担当”二字。

  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必须靠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

  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作为专司监督执纪问责的各级纪委(纪检组)也要从自身做起,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动真格、敢问责,用担当诠释忠诚。

  “这是落实‘两个责任’的成功经验,也是压实问责责任的必由之路。”《条例》起草组有关负责人说,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切实做好问责工作,对于执行不力、不敢问责的组织和个人,也要问责到底、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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