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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15%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刑期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调出牡丹江,并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九)非牡丹江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职工重新考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
(十二)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