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全文

时间:11-15编辑:佚名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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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存公积金连续达12个月或累计满15个月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对骗贷的借款人及造成骗贷的单位和个人登记备案,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或本市媒体予以曝光,并可将骗贷行为作为信用不良记录纳入依法设立的信用管理平台。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受委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贷款委托协议约定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公积金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贷款业务的具体操作规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25日,2000年7月17日颁布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东府〔2000〕41号)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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