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年终奖如何发放能合理降低个人税负

时间:11-16编辑:佚名 职场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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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放形式

  双薪制

  “年末双薪制”是最普遍的年终奖发放形式之一,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外企更倾向运用这种方法,即按员工平时月收入的数额在年底加发一个月至数个月的工资。

  年终奖的组成 这是一种guaranteed bonus(有保证的奖金),一般外企普遍采用13薪、14薪或更多。

  A:12+1方式

  12+1的方法,即到年底企业多发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这种是以时间为衡量指标的,只要你做满了一年,就可以拿到双薪。但这种方法在香港、新加坡地区已经不常用了。

  B:12+2方式

  当员工为公司服务了一整年,公司多发2个月的薪水作为奖励。这是非常灵活的做法,它一般有公司营业指标、客户指标和个人指标三方面来衡量。公司营业指标是以最少成本达到最优化效果,获得最大利润打分,客户指标是由客户满意度来打分,个人指标是由个人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数量打分。一般地,公司营业指标在双薪中占10-20%,集体工作量占30-40%,而个人指标则在双薪中占到40-50%的分量。

  年终奖金 也就是说,当你个人努力完成工作,发挥集体协作精神,完成公司营业目标时,才能最终获得双薪。这种灵活的做法,已经在国外非常流行。它充分调动员工个人的积极性,发扬团队合作精神,为公司做出贡献。

  绩效奖金

  这是一种variable bonus(浮动的奖金)。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和公司业绩结果,所发放的绩效奖金,这时发放比例和数额的差距就体现出来了。通常情况下发放规则是公开的,如某某级别的target bonus(即个人表现和公司表现均是达到目标时对应的奖金)相当于多少月的基本工资(而且级别越高的人奖金占总收入的比例越高),但对每个人具体的绩效评估结果各个企业的处理方法不一样,有的对全员公开,有的不公开。

  红包

  通常是由老板决定的,没有固定的规则,可能取决于员工与老板的亲疏、取决于老板对员工的印象、取决于资历,取决于重大贡献等。通常不公开。民企多见。亚商大多采取的是第二种方式,部分人员还可以得到红包的奖励。

  除了发放现金,一些公司还将旅游奖励、赠送保险、车贴、房贴等列入年终奖的内容。无论企业用哪种方式发放年终奖,有一条原则是共通的,那就是年终奖的发放既要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也要顾及员工的心理期望值,只有把这两者兼顾好了,年终奖才能发放得“公平”,才能起到奖励和激励的作用,为企业第二年的运作埋下良好的伏笔。奖金的发放方案,不应该在将近年终时才考虑,在年初制定公司计划的时候,就应该制订好年终发放奖金时的考评指标、评价方法、发放规则等等相应的各项制度。

  年终奖缴纳个税

  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所得计算缴纳个税,具体有三种计税方法:

  方法一:取得年终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将年终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出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用奖金全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就是最终需要缴纳的税款额。

  方法二:取得年终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低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将工资与年终奖金相加后,减去3500元,得出的数额,再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得出需要缴纳的税款额。

  方法三:年终奖金与双薪同一个月内发放时,将所发的双薪与年终奖金合并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税率,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分批次的年终奖可以合理避税吗?

  涉及钞票的事都是大事,对面上述种种情况,我们不禁要问:

  一次性发大量奖金会不会导致税金上升造成损失?

  年终奖分两次发会有什么问题?

  为什么到手的年终奖却白白少了数千块?

  其实只要算一算,就能知道。

  一次性发放大量年终奖,纳税额激增

  举个例子:

  平时工资低,年终奖高

  某员工的基本工资为 2000 元/月,除了年终奖没有任何奖金。假设该员工在 2011 年每个月都只拿 2000 元的基本工资,年终奖发放 21 个月的基本工资,也就是 21 × 2000 = 42000 元。一年总收入66000元。

  我们知道,基本工资有 3500 元的免税额度,所以前 11 个月该员工都不用交税;而最后一个月获得的年终奖纳税计算方法是:首先年终奖中有 1500 元(即 免税额度 - 当月工资)不用纳税,剩余 40500 元按照12个月平摊,每个月平均3375元。按照规定,该员工年终奖的税率将为10%, 速算扣除数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时,简化计算应纳税额的一个数据)为105。此时,员工的应纳税额可以根据公式“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为 40500 × 10% - 105 = 3945元。

  平时工资高,年终奖低

  还是那个员工:

  基本工资变成为 4000 元,而最终的奖金降低到 9 × 2000 = 18000元。年收入依然是66000元。

  结果是,他的年收成一样,但最终留下来的却多了不少。这一次纳税计算方法和上一种情况就所区别:每个月工资 4000 元,扣除 3500 元的免税额度后,有 500 元的需纳税部分。根据规定,此部分对应的税率为 3%,速算扣除数为 0,此部分的应纳税额为: 500 × 3% = 15 元,全年工资部分的纳税额为 15 × 12 = 180元。

  而年终奖部分的纳税额度也有所变化:因为当月工资已经超出了免税额度,所以年终奖全部都要纳税,此时年终奖为 18000 元,平摊到 12 个月之后平均每个月 1500 元;对应的税率为 3%,速算扣除数为 0。计算可知,员工年终奖的应纳税额为:18000 × 3% - 0 = 540元。

  可以看到,第二种情况共计纳税 540 + 180 = 720 元,比第一种情况少交了 3000 多元!虽然我们都知道,一次性发放年终奖会导致纳税额上升,但不算一算还是很难想到会差这么多。

  一年的收成是一样的,最后到手的却少了不少,相比之下,确实让人郁闷。

  多发一元,少拿一千?

  上面这种情况还不是最让人郁闷的,最郁闷的是老板一高兴,年终奖多发一元钱,但结果拿到手的奖金却少了一千多元。

  前面说过,年终奖奖金为 18000 元时,对应税率为 3%,需纳税 540 元。

  那如果多发 1 元将会如何呢?

  年终奖奖金为 18001 元,分摊到每个月就是 1500.08 元。此时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这样,年终奖的纳税额为: 18001 × 10% - 105 = 1695.1 元。

  可以看到,纳税额比上一种情况下凭空高了 1155.1 元!

  实际上,个人所得税是分段计算税率的。在正常情况下,不应该出现这种纳税额的跳变。那是什么导致了“多发一元少拿一千”这种情况的出现呢?

  原因很简单,政府有明确的年终奖的征税方法 :年终奖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根据奖金除以 12 后的值确定的。这样就相当于把奖金分了 12 份,每份单独交税。可实际的年终奖税率计算公式“奖金×税率 - 速算扣除数”中,却只减去了一个速算扣除数――如果是每个月交一次税,速算扣除数是会被减 12 次的。所以在这个公式下,纳税额会产生 11 × 速算扣除数的误差,在上例中恰好为 11 × 105 = 1155 元。

  分批次的年终奖可以合理避税吗?

  如果是这样,那如何才可以合理避税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所以,如果多次分发年终奖,只有一次可以采用以上的计税方法,其余情况下都要以个人所得税计税。此时不仅没有免税额度,税率也会大大提高,反而不如一次发放所有奖金。尤其公司在年底发双薪是很亏的,这个双薪只能当作工资发,税率很高,在税务上并不合算。但即便如此,依然存在一定的避税空间,比如一部分奖金按照年终奖发,剩余部分延迟到接下来几个月和工资一块儿发。

  事实上的确有很多企业将年终奖迟发、分批发,但是此举的目的并非避税,而是借此留住员工。因为很多员工都在年末的时候选择跳槽,而迟发、分批发年终奖就可以让员工为了奖金留在公司里。

  不过这也只能是一时之举,并非长久之计,分批发或许还给员工带来直接的损失――想要留住员工,要靠企业平时多多维护员工的权益,让员工感到自己的诚意才是上策啊!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年终奖如何合理避税

  年终奖什么时候发:一般是农历春节放假前发放。

  年终奖怎么计算:按照以往的惯例,公司的年终奖一般都是双薪,即多给一个月的工资,但在国企和个别大公司应该还不止这个价格。具体以公司的收入和支出相对来计算的。

  年终奖的两种计税方法

  根据现行个税政策,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税方法分两种情况:

  如果在发放年终奖当月,雇员当月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即3500元时,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工薪所得低于3500元时,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薪-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多发1元有可能少得千元

  由于不同的税率对应不同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很有可能年终奖多发了,到手里不一定就多。

  比如,甲和乙月工薪都高于3500元,甲获得的年终奖为18000元,乙年终奖为18001元。甲应纳个税计算方法是:18000&pide;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甲的应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为17460元。

  乙应纳个税计算方法是:18001&pide;12>1500元,所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乙的应税额=18001×10%-105=1695.1元;税后所得16305.9元。这样一来,乙较甲少了1000多元。

  尽量避开“缩水区”

  如何通过合理的避税,让员工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呢?业内人士建议,企业发年终奖应该尽量避开多发少得的“缩水区”。经计算,这样的“缩水区”共有6个: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区间是针对年终奖发放当月,员工薪酬达到3500元时的情况;如果未达到3500元,计算时则需先拿出一部分年终奖补足当月工薪,然后再算应交个税。

  本市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余会计介绍,今年是新个税制度实施的第二年,躲开“缩水区”,让员工得实惠。以一年收入12万元的公司职员为例:按照原来月工资发放5000元,年终奖发放60000元,全年收入应交税11985元;调整方案后,月工资发放6000元,年终奖发放48000元,应交税能降到6435元,员工净收入将增加5560元。

  年终奖如何合理避税

  一些业内人士在操作中也发现,将季度奖在平时先记账,然后到年终才一次性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这样能大大减轻税负。比如,丙工薪为6000元,一年奖金为24000元。

  季度奖形式: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领取季度奖6000元,最后一个月领取年终奖6000元,而全年只有最后一次季度奖可以用年终奖方式计算税款,其他均要合并当月工资纳税。

  无季度奖当月个税:(6000-3500)×10%-105=145元,含季度奖当月个税:(6000+6000-3500)×20%-555=1145元,含年终奖当月个税:145+6000×3%=145+180=325元;全年税额:145×8+1145×3+325=4920元。

  年终奖形式:每月工薪6000元,年终奖24000元。每月工资个税:(6000-3500)×10%105=145元,年终奖个税:24000&pide;12=2000,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24000×10%-105=2295元;全年税额:145×12+2295=4035元。

  显然,年终奖形式税负比季度奖形式全年少纳税8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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