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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岂可当“老赖”
王玉初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在当地一论坛上曝光了一批“老赖”。令人惊讶的是,这批老赖身份十分“丰富”:县教育局、环保局、民政局、地税局、公安局等多个单位的公务员“榜上有名”,更令人吃惊的是,名单上还有一位人大代表。(11月4日《现代快报》)
公务员当“老赖”,不仅是个人的不诚信,还会有损行政公信力。
行政公信力的实现,既要有制度的保障,也需要执行制度的人用良好的道德示范和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来维护。一名公务员若对自己的事情都说话不算数,那他(她)执行起相关政策法规来,又如何能服众?又如何去教他人信守承诺?
公务员之所以能获得较高的社会信誉:一方面因其工作较为稳定,有可靠的收入,有一定的信誉保障;另一方面因为公务员会受到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基于组织的约束及行政事业单位本身的公信力,从而让公务员获得较高的社会信誉。正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公务员当“老赖”,必定反向损害其所在单位的行政公信力。在笔者看来,对公务员“老赖”,不仅要曝光亮相,更要督促其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对违法者决不能姑息。
有些公务员当“老赖”虽不是自己直接借贷,只是替朋友担保,这看似有些冤枉,实则不然。一来,公务员应当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而论,不论担保人的身份,都当依法对自己的担保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公务员不能因为自己是公职人员就可以享受法外的特权,对自己的担保行为不负责任,把自己置于事外。二来,替朋友担保让自己陷于“老赖”的尴尬境地,无疑提醒了公务员交友要谨慎。不然,到头来损害的不仅是自己的利益,还会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损害行政的公信力。
公务员应当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范,应更好地做一个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人。“想发财别做官,当官就不要想发财。”公务员,要守得住清贫,生活中当量力而行,谨慎交友,切不可沦为“老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