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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人社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6号),从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起,为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1元; 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对2006年1月1日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在此基础上,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对高龄人员,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