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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历年低保标准
现实施低保标准:每人每月800元
最新或2022(历届)年
最新或2022(历届)年2月6日,经市政府五届一百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同意,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
最新或2022(历届)年
最新或2022(历届)年3月18日,经市政府五届一百零六次常务会议通过,拟将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620元,从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份起实施。
最新或2022(历届)年
从最新或2022(历届)年7月份起,将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60元。
2011年
从2011年8月份起,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510元。(深民[2011]143号《关于调整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2010年
2010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450元。(深民〔2011〕6号《关于提高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2008年
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415元。(深民〔2008〕146号《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2006年
2006年10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61元。
2005年
2005年1月1日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05年1月1日起,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344元。(深民福〔2004〕57号《关于特区内外执行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2002年
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02年1月1日起,特区内居民家庭月人均344元,宝安、龙岗区居民家庭月人均290元,农民家庭月人均205元。(深民福〔2002〕8号《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通知》)
1999年
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998年1月1日起,特区内居民家庭月人均245元,宝安、龙岗区居民家庭月人均210元,农民家庭月人均150元。(深府办函〔1998〕11号《关于调整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复函》)
1997年
特区内居民家庭月人均205元,宝安、龙岗区居民家庭月人均170元,农民家庭月人均120元。(深府办〔1997〕24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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