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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不断完善,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国有企业规模不大,国有经济分布过宽,产业布局和企业组织结构不尽合理,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等,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为主题,以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为着力点,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因企制宜,突出重点,着力推进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与科技创新,着力消除制约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思想束缚和体制障碍,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及经营机制,积极推进国有资产资本化,加强国资监管,充分激发国有企业活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发展。坚持以改革促发展,以开放促开发,把深化改革作为根本动力,切实转变国有经济发展方式,突出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坚持政府引导、出资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本结构调整。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和企业积极探索改革的新思路新举措;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对企业改革发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有关事项的决定权,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慎重决策,稳妥推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三)主要目标。今后三年的主要目标:1.着力推动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取得新突破,加快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实现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2.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基本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3.努力完成新一轮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在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培育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强企业,形成若干个大中小企业协作配套的企业集群,基本完成国有中小企业的改革改制;4.完善劣势企业退出机制,进一步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办社会和政策性破产工作;5.创新国有经济发展模式,提高国有经济发展质量,国有骨干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抗御风险能力和国有经济的综合实力明显增强;6.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理顺监管体制,落实监管职责,健全全省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二、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四)按照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健全完善产权管理制度,加强产权管理,形成以产权界定、产权流转和产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符合市场机制要求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五)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应当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均为企业国有产权。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按照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六)严格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促进产权合理有序流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并经省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通过市场机制形成转让价格,禁止暗箱操作、低评漏评、低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国资、财政、经贸、监察、审计、工商、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解决国有企业产权归属不清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对属于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矿产资源等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重要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鼓励其他经济成份参股,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原则上增资扩股或国有产权转让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对主业突出、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中外合资、相互参股、规范上市、吸收增量、转让存量等形式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对一般竞争性领域中不具备竞争优势的国有中小企业,采取整体改制、拍卖、兼并和非公有资本参股、企业员工、经营管理者持股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步伐,进一步明晰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实现产权多元化。
(八)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引导和加快企业上市进程,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上市。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再融资能力。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资产注入、重组,进一步把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九)探索股权激励机制。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采取奖励股权、股权出售等方式对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实施股权激励;对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后劲足的国有企业,可探索以企业增量资产对管理层和技术骨干进行股权激励。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实施股权激励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经营管理层和技术骨干可以持大股,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三、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正确处理企业“新老三会”之间的关系。企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十一)推进国有企业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发挥董事会在重大决策、选择经理人员等方面的作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依法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积极推行外部董事制度,吸收外部专家以独立董事身份参与企业董事会决策。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实行外部董事工作报告制度,建立对外部董事的聘任、评价、监督等管理制度。
(十二)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的职工民主参与制度。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完善职代会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进一步推进厂务公开,强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机制建设,畅通职工直接参与企业决策的途径,拓宽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渠道,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确保职工民主参与的长效制度安排。
(十三)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加大面向社会招聘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的力度,逐步推行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契约化管理,不断拓宽选择企业管理者的视野、途径和管理方式。加强企业家后备队伍的培养、储备、选拔和引进,通过推进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股权多元化进程,实现企业家队伍结构的多元化。遵循企业家成长规律,培养企业家职业精神,提高企业家职业化水平。建立完善企业家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和保护企业家勇于竞争和持续创业的热情。
(十四) 实施国有企业人才培养系统工程,加强国有企业职工队伍建设。按照实施“五个一”人才工程的要求,重点抓好国有产权代表、经营管理者、科技带头人、复合型思想政治工作人才、高技能人才五类人才队伍建设。拓宽人才培养途径,建立科学的评价选拔、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引进人才与有效利用现有人才资源、盘活企业现有人才存量、注重内部人才培养并重。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保障职工的教育发展权,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真正把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进而转化为科技优势和产业优势,实现企业与职工的协调发展。
(十五)加强企业管理,建立企业风险防范制度。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完善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增强企业诚实信用意识,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企业、职工、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健全企业财务、监察、审计、法律顾问、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四、大力推进国有资本结构调整重组
(十六)坚持对国有经济实施有序调整,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要按照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方向、目标、重点和措施,大力推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提升工业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把国有企业改革与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有机结合起来,采取联合新建、技术改造、嫁接外资、重组兼并、上市融资等方式,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对全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能源、矿产资源,优势原材料、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
(十七)实施大集团、大公司战略。以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链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培育大企业,建设大产业,打造大基地。充分发挥我省能源、矿产资源组合良好的优势,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大力吸引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跨国公司、中央企业、省外国有大企业、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我省国有经济结构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和支持省属企业、市县企业之间的并购、联合、重组,以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为核心,进行产业板块调整,推进行业整合。发展壮大一批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对全省经济支撑作用强的大企业、大集团,集中力量发展、做强主业,同时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拓展发展空间,努力形成围绕大企业、大集团协作配套的产业集群。大企业、大集团的组织结构以母子公司为主要形式,原则上管理层次控制在三级以内。强化集团公司在战略决策、主业定位、投资规划、结构调整、财务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功能。
(十八)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采取整体拍卖、非公有资本参股和股份合作制等方式,进一步放活国有中小企业。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要求,加强对由国有改制的中小企业的指导,着力帮助企业解决在融资、技术改造、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提高中小企业素质,促进中小企业做精、做专、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地要认真清理改制企业遗留问题,对职工安置、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区管理、档案管理、债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
五、加快建立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办社会及劣势企业退出机制
(十九)加快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国资、经贸、财政、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指导和支持企业用好政策,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围绕发展战略和主业定位,分离各类辅业企业和经营单位。支持分离出来的辅业按照面向市场、延长产业链、专业化协作配套的方向,采取国有产权转让、各类资本参股、职工持股等多种方式进行改制,明晰产权,实现产权多元化。要促进辅业的区域性、同业性兼并、联合和重组,培育和壮大一批专业化配套服务型产业。
(二十)加快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移交接收工作。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移交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属地政府管理。企业所办医院、供水供电等社会职能机构,由企业与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鼓励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要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所办学校、医院等分离和移交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减轻企业负担,保持社会稳定。
(二十一)建立健全国有资本退出机制,拓宽劣势企业退出通道。凡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在2008年底前全面启动或完成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各地要在摸清本地劣势企业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退出方案和措施,拓宽劣势企业的退出通道,引导劣势企业尽量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采取产权转让、重组、并购、承包、托管、解散、注销、依法破产等方式,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各级法院、债权银行协商,简化程序,妥善处理企业历史债权债务。要充分利用破产企业的有形、无形存量资产,按照市场取向积极进行重组,盘活资产,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对因各种原因形成的空壳企业,要尽快进行清理,在妥善处理资产变现、职工安置、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后,将企业进行彻底关闭注销。
六、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二十二)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国有资本要按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在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延伸产业增值链和劳动就业链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要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运行质量,更加注重统筹兼顾,履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力度,实现速度、质量和效益的统一,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二十三)加快健全企业技术创新机制,激发国有企业创新活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能够利用和整合地区资源、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激励机制,培育、吸引创新人才。加大支持国有企业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开发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使国有经济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方面率先取得突破。实施名牌战略,努力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国际竞争力较强的知名品牌,增强我省国有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十四)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加快国有企业信息化步伐,支持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发展现代产业体系,运用信息技术、新型装备、管理技术促进工业由大变强。
(二十五)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要将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的技术开发战略和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紧密联系起来,促进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和资本化。在国有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技术进出口、以及研发、技改、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中,应特别注重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防止国有无形资产流失,努力实现国有无形资产价值最大化。
七、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
(二十六)按照构建职能统一、运作规范的全省国资监管体系的要求,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逐步健全和规范全省国有资本经营和管理体制,完善授权经营制度。
(二十七)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资监管的规定,加快对所属政企尚未分开的企业改革改制步伐,尽快实现政企分开。完成改革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十八)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围绕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国资监管的组织体系、法规政策体系、业绩考核体系、统计评价体系、监督和责任体系,完善国有资本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制度。加大出资人监督力度,强化财务监管,改进和完善企业监督体系。坚持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努力探索外派财务总监、审计、纪检及聘请中介机构监督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建立重大决策失误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监管到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八、完善和落实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
(二十九)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改革资金。各级政府要加大国有企业改革资金的筹措,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各类融资、国有企业划拨土地转让收益等。改制企业的土地收益金可全部用于弥补职工安置费不足部分。省级财政要继续安排省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资金,重点支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各地区也要相应设立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所属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后前三年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国企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十)建立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缴。根据国家有关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研究制定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及我省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本地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工作。
(三十一)建立国企改革操作和融资平台。以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操作平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本进退调整。充分发挥资产经营公司筹集改革资金和再投资的融资平台作用,鼓励其通过担保、银行融资、资产转让、土地出让等途径盘活企业资产,筹集国有企业改革资金,加大处置企业金融不良债务力度,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并通过资本的有序流转,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价值最大化。
(三十二)对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有关税费实行减免。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委的政策规定,对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税、行政收费等进行减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对涉及企业改制的税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纠正与政策相违背的事项,认真落实有关企业改制优惠政策。
(三十三)落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程序的政策性规定,按程序履行改制方案审批手续。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报经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企业改制重组方案要按规定由企业法律顾问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三十四)在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职工。要解决好改制后职工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接续和再就业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改制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劳动保障的政策法规,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基本医疗保险,为退休人员预留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统筹费用,将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必须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并且按相关政策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可按我省的有关政策办理;同时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大力支持改制企业职工实现再就业。
(三十五)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并按规定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一次性缴纳管理服务费。不具备移交条件的,暂由改制企业代管,条件成熟后一并移交。对因工伤残、遗属等特殊群体,由改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六)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监管、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工作。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组织领导体系。省委、省政府成立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领导担任,省直有关部门为成员,负责协调处理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各地也要相应成立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分别负责国有企业改革的监督指导、协调和具体实施,形成上下贯通、协调一致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推进体系。
(三十七)国资、财政、经贸、发改、劳动保障、国土、建设、税务、金融、司法、工商等有关部门要自觉把完成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切实做好支持与服务工作。凡是职能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的部门,都要按照深化国企改革的要求,认真研究当前国企改革改制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提出具体办法,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对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措施,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共同做好工作。
(三十八)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探索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企党建工作新机制。以创建“四好”班子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围绕构建惩防腐败体系,深化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和惩处的各项措施。把握先进性建设的总体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同运用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合力,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组织和思想保障,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的顺利完成。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改制企业党组织关系的隶属和做好改制企业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
(三十九)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地)要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省委督查室和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检查落实和督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