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福建国企最新或2022(历届)改革方案及国有企业名录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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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22号),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创新驱动,注重从供给侧发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切实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到最新或2022(历届)年,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更加凸显,与市场经济相融合的现代企业制度全面建立;以依法治企为核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形成,适应市场竞争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机制有效运转;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集中统一监管;国有企业自主创新、产业转型升级、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的引领和表率作用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

造就一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企业家,打造一批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竞争优势明显、资产质量优、行业影响大、产业带动强的百亿级乃至千亿级龙头企业和一批知名企业。

国有资本年保值增值率达到108%以上,国有资本流动性和配置效率显著增强,资本证券化率大幅提高,省属企业80%以上的竞争性业务国有资本实现证券化。

适应我省产业发展战略要求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更加合理,大部分国有资本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业和现代基础设施产业,省属企业80%以上的国有资本集中在这些领域。

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二)突出功能,划分国有企业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国有企业实际和发展目标,按照资产功能、产业特征等制定国有企业分类办法,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商业类又分为商业一类和商业二类,并实施动态调整。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促进国有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对于跨类经营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其不同类别的资产比重分别考核再加权平均后确定考核结果的考核方式。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结合实际,确定划分企业类别的方法和标准。

商业一类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价值最大化、成为全省乃至全国产业龙头为目标。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兼顾考核社会效益。竞争性业务资产总额比例超过50%的省属企业,确定为商业一类企业。

商业二类企业,以完成政府战略任务或政府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在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增加对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保障经济运行及完成特殊任务的功能性业务考核权重。竞争性业务资产总额比例低于50%的省属企业,确定为商业二类企业。

公益类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对其考核的重点是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保障能力,考核要引入社会评价。

(三)因地制宜,推进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商业类企业通过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与市场深度接轨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通过股份制改革,促进国有企业上市,大幅提高国有资本证券化率。积极探索集团公司层面股份制改革,推动有条件的集团公司整体上市。

公益类企业可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根据业务特点推进下属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具备条件的也可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形成混合所有制结构。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三、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四)突出重点,健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推进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设,进一步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职责权限。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强对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的指导力度,制定完善董事会和外派监事会的管理和考核相关制度,出台董事会、监事会建设相关配套制度文件。

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法产生,均应配备职工代表,其中,董事会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落实一人一票表决制度。上市公司等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按照股权比例,依法配备职工董事、监事,配齐企业董事、监事。强化对国有股权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政府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股东不得干预企业日常运营,确保企业治理规范、激励约束机制到位,进一步确立和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依法落实董事会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和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权、评价权,有效保障公司章程规定的经理层的经营自主权,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加快实现集团层面企业外部董事、外派监事会全覆盖,最新或2022(历届)年底前实现省属集团公司外部董事、外派监事会全覆盖。

(五)权责对应,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探索创新有效实现形式。上级党组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落实选人用人责任,建立起与其管理权限相适应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机制,广开推荐渠道,依规考察提名,严格履行选用程序。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对股权多元化集团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选聘经理层人员。推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综合汇总日常监管信息,对董事会、监事会及其经营班子形成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评价,并与薪酬奖惩挂钩。

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逐步扩大国有企业新增经理层人员市场化选聘比例。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支持和推动现有经营管理者身份转换为职业经理人。通过市场化优胜劣汰和职业化管理,形成经营管理者市场化的进退机制。要研究制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最新或2022(历届)年开展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试点工作。

(六)绩效导向,规范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实行与企业分类改革相衔接的薪酬分配方式,建立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

坚持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促使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奖惩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严格规范薪酬结构,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水平,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对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健全与激励机制相对称的纪检监察监督、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信息披露、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健全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述廉制度。

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企业薪酬监管机制体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推动企业健全完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制定集团公司本部工资总额管理指引,将权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工资水平调剂使用的管理事项归位于一级企业,进一步落实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合同契约化管理,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奖惩分明、收入能增能减,真正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七)明确职责,推动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准确把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落实出资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监管责任。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将依法应当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配合承担的社会公共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加强事后评价工作,实现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监管方式,注重管好公司章程,“一企一策”制定公司章程,通过公司治理体现国有资产出资人意志;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指引,建立股权代表制度,实现从管理决策行为向督促决策制度建设和督促落实转变。

(八)开展试点,探索建立授权经营制度。以带动产业发展、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为主要目标,开展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通过投资融资、资源整合、发展产业,促进优化资本结构,培育龙头企业,打造产业链条,建立产业集群。以加强国有资本流动性、提升国有资本效率和回报为目标,开展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实现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政府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授权试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

(九)政企分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全覆盖。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巩固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脱钩工作成果,最新或2022(历届)年前稳步将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除法律规定和特别授权外,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再出资办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再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制订出台福建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全省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规则一致的基础管理制度,全面实现监管工作体系的统一化、专业化、规范化,加强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比例,最新或2022(历届)年提高到30%,主要用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

五、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注重实效,规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改善法人治理,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适宜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鼓励国有企业之间互相投资持股。将改制上市作为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形式,充分发挥省国企改革重组投资基金作用,加快推进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支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再融资,大力促进国有资本证券化。改革要坚持依法依规,公开、规范、透明、严格程序,切实保护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一)增强活力,鼓励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双向投资。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所有领域,向非国有资本开放合作,特别是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合作。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以公共服务、生态环保、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等为重点领域,对经营业绩好、发展后劲足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允许国有企业投资持股有利于产业链培育和延伸发展的非国有企业。实行同股同权,切实维护各类股东合法权益。通过各种所有制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推进企业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激发企业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者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企业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转让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对民间投资主体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十二)试点先行,稳妥推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新兴产业型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对股份制企业推行员工持股。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实行同股同权。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在引入外部投资者时,鼓励同步引入员工持股。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资产评估,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促进国有企业产业转型升级

(十三)优化布局,打造龙头企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实施集聚发展战略,推动国有资本向我省主导产业和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集中,向优势企业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以市场化方式整合一批相同的产业、相同功能的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有效资源,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建立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清理退出一批低效无效的国有资产。调整资本布局、促进资本流动,加快改造传统产业,延伸产业链和价值链,大力发展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继续发挥国有企业在我省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事业中的支撑保障作用。强化项目带动,国有企业要引领投资建设一批对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带动明显的重大项目;加强“三维对接”,积极牵引重大项目在我省落地建设。推动同级国有企业集团之间,各级国有资本之间交叉持股、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支持具有优势的国有企业以资本、技术、品牌为纽带,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着力打造龙头企业。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我省国有经济布局从传统产业为主向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现代基础设施产业和高端服务业为主转型。

(十四)抢抓机遇,鼓励国有企业“走出去”发展。抓住中央支持福建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参与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鼓励国有企业大力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产业的对接融合。加强国际产能合作,鼓励建筑施工、基础设施、钢材、水泥、清洁能源、船舶修造、交通物流和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等企业走出去开拓海外市场;抓住新兴国家发展催生的市场机会,鼓励企业在客户市场所在国设立贸易窗口,投资建设生产基地和服务基地,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展企业发展空间。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到港澳投资,建立国际化经营平台。充分利用我省对台的优势,加强电子信息、交通、旅游、民生、金融服务等领域的闽台双向投资合作,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经贸合作格局。通过全方位对外开放,推动我省国有企业从国内化经营向国际化经营转型。

(十五)创新驱动,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创新企业体制机制,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全面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大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投入,鼓励企业搭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加强产学研合作,通过原始创新、引进创新、集成创新等方式,催生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尽快形成现实生产力和经济效益。实施企业技术创新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鼓励国有企业搭建众创、众筹等平台,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商业模式创新,融入“互联网+”发展战略,聚焦供应链和价值链,积极构建电商平台,围绕用户需求,紧跟“中国制造2025”和制造业服务化大趋势,从单纯卖产品转变为“产品+内容+服务”的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建立多元化的销售渠道,不断开拓新市场,创造新需求。推进管控模式创新,转变管理方式,建立健全适应市场化竞争的内部管理机制,继续推进战略规划、财务管理、业务流程、人力资源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创新,积极开展行业对标和咨询诊断活动,持续提升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通过创新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推动我省产业水平从中低端向中高端转型。

七、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六)有效制衡,强化企业内部监督。落实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主体。着力防范决策、财务、市场、运营、法律、道德等风险,完善企业内部各类监督协调机制,明确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以及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形成监督合力。加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切实防止权力滥用。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制度、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监督实效。全面推进法治国企建设,进一步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经营决策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大力提升企业合法合规管理能力。

(十七)健全制度,完善出资人监督。开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试点工作,强化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加强出资人外派监事会工作,强化当期和事中监督,注重监督成果运用,建立健全核查、移交和整改机制。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建立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经常性审计制度。将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非主业、非控股、境外投资项目作为监督重点。制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办法,落实对企业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的监督,强化专业检查,加强对执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监督。

(十八)整合资源,协同外部监督力量。大力支持审计、纪检监察和巡视等监督机构开展工作。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公共审计、出资人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之间的职责分工。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和巡视工作,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使权力等的监督,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建立外部监督协同机制,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与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牵头建立各类监督合作机制,加强统筹,创新方式,共享资源,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外部监督体系。加强社会监督,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设立统一的信息网络平台,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九)刚性约束,严格责任追究。加大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职、渎职的追责和倒查制度。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的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确保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八、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二十)完善制度,全面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制定全面加强企业党的建设的工作意见,将加强党的领导和依法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统一起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把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人员经费保障等纳入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中,做到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坚持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国有企业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思想建党、从严管党,制度治党、从严治党,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责任意识;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要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推广“133”党建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书记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建工作制度和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对基层党建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认真落实党章规定,及时做好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强化党员意识。要加强企业党组织对群众工作的领导,发挥好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深入细致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科学确定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管理模式。

(二十一)人才兴企,加强骨干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健全国有企业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着力建立五支骨干人才队伍,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坚持业绩导向,着力打造一支具有高度忠诚、战略眼光、开拓精神、创新能力和责任担当的企业家队伍;坚持走自主创新的发展路子,着力打造一支勇于创新的技术领军人才队伍;坚持产业发展与资本运作双轮驱动,着力打造一支精通资本运作的骨干人才队伍;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适应国际竞争需要的国际化经营人才队伍;坚持企业实践与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二十二)落实责任,全面建设廉洁国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构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要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保证党内关系正常化,实现抓早抓小的经常化、制度化,把严明纪律体现在对干部的日常批评教育和监督管理中;纪检监察机构要围绕“四种形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全面履行好党章赋予的职责。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一案双查”制度,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提升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巡视工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严格落实反“四风”要求,努力形成企业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二十三)凝心聚力,打造优秀企业文化。国有企业要切实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把企业的核心理念、规章制度、行为规范根植于员工之中,变成员工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引导企业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发扬传统优良作风,带头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忠诚履职,建设廉洁国企文化。通过企业文化建设,凝聚人心,增进共识,形成团结奋进、开拓创新、乐于奉献、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九、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

(二十四)积极引导,形成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合力。要全面正确评价国有企业,加大对国有企业和企业家的舆论宣传力度,树立好形象,激发正能量,营造有利于保护企业家的首创精神、激发企业家创业热情、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建立改革创新容错机制,鼓励改革、鼓励创新、鼓励探索、鼓励实践,广泛调动积极性,形成改革争先恐后、创新涌泉迸发的局面,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断登上新台阶。

(二十五)主辅分离,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针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加快关停企业和空壳企业清理退出。建立改革成本分摊机制,改革成本由公共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企业共同承担。对企业办社会进行彻底剥离,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施社会化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为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有利条件。

(二十六)齐抓共管,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思想,坚持国有企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不动摇,坚持把国有企业搞好、做大做强做优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责任,稳妥统筹推进改革,把握好改革的次序、节奏、力度,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增强企业活力和加强监管相结合,完善相关法规,出台配套实施文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制度、减少审批、简化手续,进一步改进服务态度,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形成支持和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合力。国有企业要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拓创新,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做出更大贡献。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央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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