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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今日起至12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草案送审稿》规定,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是法定义务和申领居住证的基础。来京人员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并如实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根据《草案送审稿》,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并符合在京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证》。
具体条件为:稳定就业是指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符合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之一的;稳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包括自有产权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草案送审稿》指出,北京市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居住证自签发、签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有效期届满后持证人继续在京居住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