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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合对象和筹资标准:
凡是启东市居民,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外,其余居民均可参加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凡是在每年规定筹资时间结束后出生的婴儿,在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年度内,如其父母双方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享受住院医药费补偿,否则不可。凡是在每年规定筹资时间结束后从部队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士官及其他外出人员,如要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在规定筹资时间内代为交纳。
最新或2022(历届)年度的筹资标准为人均600元,其中参合者自缴120元,政府补助480元。
二、筹资时间:
参合者在最新或2022(历届)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上午11点30分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主动缴纳参合资金,每人交纳120元,逾期作自动放弃,不再办理。参合年度为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途不得参加或退出。
三、门诊医药费补偿标准及结报程序:
普通门诊医药费补偿:符合补偿范围的门诊医药费用,按55%予以补偿,每人每日封顶40元。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为100元,年度补偿金额不足 100元的,结余部分结转下年累计使用。参合者在全市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时必须主动出示身份证与合医卡,进行网络刷卡实时结报。
大额门诊医药费用:参合者在使用完普通门诊年度补偿金额100元后,全年发生的未结报门诊医药费,起付线为2000元,超过起付线的门诊医药费按25%予以补偿,全年累计补偿限额为1500元。由各镇乡年终统一办理结报。
四、住院医药费结报程序及时限:
在本市定点医院就诊入院时,参合者必须带上本人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由所在医院按补偿有关规定给予实时结报。在市外一级以上医院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参合者出院后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转院转诊单、务工或探亲证明和所住医院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医药费发票原件等材料交镇乡财政所初审,由市合管办审核结报。补偿时限:下年度1月30日之前。逾期作自动放弃,不予报销。跨年度的医药费转下年度结报。
五、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
起付线。每次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启东市外医院600元,启东市区二甲医院(人民医院、中医院)400元,启东市内其它定点医院100元。每次住院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不超过起付线的不予补偿。
补偿比例。符合补偿范围在起付线以上的医药费用,启东市区二甲医院按75%补偿,启东市内其它定点医院按90%补偿。经转院到启东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启东市区二甲医院补偿比例的80%补偿,未经转院到启东市外医院就诊的按启东市区二甲医院补偿比例的70%补偿。务工(探亲)参照转院到启东市外定点医院的标准予以补偿。每人每年累计补偿最高限额200000元。
六、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结报:
特殊疾病种类:恶性肿瘤(使用抗肿瘤药物、放疗)、 尿毒症(血透、腹透)、 重症糖尿病(使用胰岛素)、 白血病、 结核病(治疗药品)、慢肝(治疗药品)、 红斑狼疮、 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后续治疗、血友病、重症肌无力、运动神经元病、重性精神病(使用精神病药品)。
补偿比例:参合者因治疗特殊疾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全年未结报门诊医药费,市内基层医院按45%予以补偿,市内二甲医院按35%予以补偿,转诊到市外定点医院按30%予以补偿,非转诊到市外医院按25%予以补偿。
七、住院医药费双向转诊补偿标准:
除危急重病人外,未履行按级转诊手续,到启东市内二甲医院和市外医院就诊的参合患者,其在启东市内二甲医院和市外医院就诊发生的住院医药费补偿比例下降20%,起付线提高100%。康复期从市内二甲医院回基层医院继续治疗的,在基层医院发生的住院医药费取消起付线,补偿比例提高5%。
八、不属于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
不属于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1)自购药品费。(2)超出《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费用。(3)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中药煎药费、救护车费、陪客床位费、包床费、特护费、会诊费、空调(含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等。(4)非基本医疗(指特需门诊、专家门诊、床位费超过35元/日、医学美容、家庭病床等)的费用。(5)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戒毒、性病、工伤及从事劳务过程中所受伤害、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职业中毒、医疗事故、违法违纪和他人原因引发的医药费用。(6)流引产。(7)各种整容、矫形、减肥、纠正生理缺陷和各种保健、预防性诊疗项目及药品费用。(8)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所需购买器官或组织的费用。(9)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0)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的医药费用。(11)已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以及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12)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1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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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