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可视具体情况更改)

时间:11-06编辑:佚名 员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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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 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 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 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 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 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 全年出满勤的;

  9. 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 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 奖励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 精神奖励

  (1) 记大功;

  (2) 记小功;

  (3) 嘉奖(奖状、奖品);

  (4) 授予荣誉称号。

  2. 物质奖励

  (1) 一次性奖金;

  (2) 加薪;

  (3) 晋级;

  (4) 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 奖励规则。

  1. 记大功对象。

  (1) 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 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 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 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 记小功对象。

  (1) 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 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 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 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 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 嘉奖对象。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2) 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 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 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5) 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 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其他奖励规定。

  1. 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 依照奖励标准,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 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 称号;

  4. 公司可设董事长奖、总经理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

  5. 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房、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八条 奖励程序。

  1. 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 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 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 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 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 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 处 罚

  第九条 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 精神处罚。

  (1) 口头警告;

  (2) 书面警告;

  (3) 记小过;

  (4) 记大过。

  2. 物质处罚。

  (1) 一次性罚金;

  (2) 降级、撤职(减薪);

  (3) 留用察看;

  (4) 辞退。

  第十条 过失分类。

  (一) 甲类过失。

  1. 记大过后仍再犯;

  2. 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 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 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 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 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7. 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 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9. 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 乙类过失。

  1. 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 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 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

  4. 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 泄露公司机密;

  6. 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7. 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8. 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9. 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10. 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 丙类过失。

  1. 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 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 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5. 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 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7. 连续旷工2天;

  8. 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9. 造谣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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