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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保障外来人员的医疗权益,6月23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外来人员医保缴费年限认定和相关待遇给出了最新解释。
转入职工医保
4种情况可认同缴费年限
《通知》规定,在市外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4类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可认定为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这包括在本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
外来人员接续我市职工医保后,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我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及以上,并在我市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才能享受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而外来人员在市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同时,外来人员在市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保。这种情况下,居民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可按12.5%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折算不足整月的,向上取整计算。
3个月内接续
断保期间医疗费可报销
值得注意的是,外来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医保,需从原参保地中断医疗保险缴费之月起,3个月内接续医保关系,否则将直接影响医保待遇。
具体而言,外来人员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应从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接续职工医保。对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医保待遇;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对超过3个月接续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医保待遇,欠费期间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原参加职工医保的外来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我市职工医保的,对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医保待遇;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继续计算,医疗费用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起按本办法支付,补缴欠费额度按再次缴费时的缴费标准计算。
原参加居民医保的外来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我市职工医保的,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从第13个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