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镇江市大病医疗保险政策以及报销比例

时间:11-06编辑:佚名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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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将进一步扩大大病保险覆盖范围针对部分困难群体,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倾斜办法,从制度上缓解因病致贫,实施大病保险精准保障。

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个人不需缴费用时医保自动结算

参加大病保险,不需要居民另外缴费。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基金筹集中直接划拨。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纳入大病保险的地区可结合个人账户功能拓展,健全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当居民需要时,在医保结算时,自动进行大病医保结算。

考虑到部分困难人群的实际情况,省人社部门要求各地要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提高,逐步提高支付比例,有效减轻重特大疾病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报销比例不低于50%不设最高限额

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已经从去年1月起在全市全面施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个人承担的,超过一定额度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全市暂定1.5万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并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实行累加补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可报销费用,等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减去起付标准即1.5万元。

二、职工大病补充保险

医保大病救助不够用还能再报销

市区职工看病享有基本医疗保险,但是遇到大病咋办?

对此,我市制定了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体系。今年7月1日起,经过医保以及大病救助的大病职工,还可以享受到大病补充保险。

需要说明的是,参加职工大病救助的需要缴纳费用,目前是6元/月,全市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6万元,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至30万元。

起付标准1.5万元最高能报70%

据悉,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并实行累加补偿,报销起付标准暂定为1.5万元,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为:1.5万元-6万元(含6万元)报销55%,6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65%,15万元以上报销70%。需要提醒的是,参保患者按省、市规定享受特殊药品政策后,其特殊药品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不再纳入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范畴。

在这里三思网整理出《最新或2022(历届)年江苏业务量大病救助条件及大病救助报销比例》相关内容,供大家做个参考,具体相关政策还是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医疗救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我省不断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努力缓解困难群众就医困难。,全省共救助困难群众590.5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14.44亿元;最新或2022(历届)年上半年,全省共救助困难群众328.7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7.28亿元,省定7类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费用救助比例达到70%,年度封顶线不低于城乡基本医保封顶线的50%。全省100%的地区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既方便了困难群众看病就医,也减轻了他们的医疗负担。应该说,这些政策措施实施以来,在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保障其基本医疗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是明显的。但同时,我们也清醒的看到,与群众的期待相比,我们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救助对象范围还不够广泛、救助水平还不能满足实际医疗需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强化规范管理、提高救助能力和救助水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改革要求,国务院去年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医疗救助的对象、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30号),对这项工作作出明确部署,并对贯彻落实提出具体要求。
  按照省政府要求,省民政厅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结合全省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代拟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先后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经过大家反复协商和修改,12月9日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12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意义
  《实施意见》在省级层面系统明确了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政策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健全我省的社会救助体系。去年底,省政府出台的《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确定了我省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其中,医疗救助是群众需求迫切,任务较为繁重的一项救助制度,也是一个热点难点问题。《实施意见》系统提出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政策措施,填补了社会救助体系的“缺项”和制度“短板”,有助于进一步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二是有利于推动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年来,我省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困难群众对抗疾病风险的能力仍较弱,极易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迫切需要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实施意见》根据全省深化医改的整体思路,着眼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有助于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配合,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制度合力,筑牢医疗保障的底线。
  三是有利于践行我省“救急难”的重要使命。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群众面临的急难情形,多数是因重特大疾病引起的。《实施意见》有利于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实实在在地化解群众急难困境,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在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精神基础上,结合江苏实际,进行了细化、实化,分为总体要求、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资金结算以及工作保障等5个章节,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2种对象类型”,规定救助对象分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二是“2种救助形式”,明确资助参保参合和医疗费用补助两种救助形式以及相应标准;三是“3类结算方式”,按照与基本医保密切衔接的原则,规范了资助参保参合、即时救助、事后救助资金结算方式;四是“5项工作机制”,《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统筹协调机制、资金筹集机制、结算管理机制、服务监管机制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确保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平稳、持续发展。
  《实施意见》在充分贯彻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在解决医疗救助的难点重点问题上有诸多突破,体现了江苏特色和亮点。
  一是拓展了救助对象。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重点救助对象为低保、特困供养人员2种类型,我省将重点救助对象扩展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重点优抚对象、精减退职老职工、孤儿、特困职工等7种类型。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求积极探索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我省《实施意见》则明确将此类对象纳入临时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范围,予以重点保障。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不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纳入当地医疗救助政策管理。强调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二是提高了救助标准。救助标准做到突出重点,梯度施助。对省定7类重点救助对象,全额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医疗保险补偿提供有力支持;对门诊和住院费用统筹救助,分别设定封顶线,既防止困难群众小病不治拖大病,又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提高救助水平,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年度封顶线达到当地基本医保封顶线50%以上。为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问题,综合考虑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等因素,规定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医疗费用过高的对象,救助项目更宽,补助范围更广;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
  三是突出了“救急难”。医疗救助是“救急难”的重要承接制度,《实施意见》在补短板、托底线,解决好困难群众遭遇的急难问题上提出明确要求。比如:住院治疗期间救助对象身份发生变化,当次住院始终享受救助待遇;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同样给予医疗救助,对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不降低救助标准;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减免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允许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预付资金,对救助对象及时救治;健全医疗救助的即时救助、事后救助结算机制,确保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无缝对接,实现“随来随治,随走随结”;对医疗救助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由当地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
  救助连着民生,民生连着民心。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全力促进医疗救助政策公平公正实施,着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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