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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1.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原单位脱钩
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原单位脱钩。首次明确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与原用人单位医保费缴纳情况脱钩,其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全部由个人缴纳,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其个人帐户中直接扣取。
2.提高医保报销限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报销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含),10万元-20(含)万元之间由大病救助基金报销。
3.明确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年限及补缴规定
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缴费状态的,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应符合男满25年,女满20年以上。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可延长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为其退休金,退休金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执行。参保人员退休前中断缴费的,按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或按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延长缴费年限的办法办理。
4.拓宽了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拓宽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凡经过国家认证属国食健字号的蜂胶胶囊,钙、锌、维生素片及胶囊;有食药监械(准)字号的轮椅、手杖、体温计、血压计;有卫消字号且专门用于人体的消毒用品,可通过医保刷卡购买。
5.明确新参保和断保补缴的待遇享受条件
单位新参保及居民医保转入职工医保的人员,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办理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续缴手续,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缴费当月起第7个月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补缴的,视同连续参保;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后补缴的,待遇享受按首次参保处理,但个人帐户资金正常划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6.对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作了明确
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期间,在3个月内办结相关手续并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视同连续参保;超过3个月补缴的,待遇享受按首次参保处理,个人帐户资金正常划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7.规范转院医保费用报销
除急诊外,参保人员擅自转入不符合转院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的,其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打折支付。参保人员因故未办转院手续,转入符合规定转院条件医疗机构治疗的,首次发生的应责令改正,并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诚信档案;其再次发生的,其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打折支付。
8.明确特殊医用材料报销条件和比例
明确特殊医用材料报销条件和比例。参保人员住院使用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特殊医用材料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单价≤200元,100%支付;200<单价≤3000元,80%支付;3000<单价≤10000元,70%支付;10000<单价≤50000元,60%支付;单价超出50000元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