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贵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决定解读

时间:09-29编辑:佚名 养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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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政府出台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面是朽为大家分享的解读信息。

  根据意见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均属改革范围

  据悉本意见适用于全蚀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5号)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意见明确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意见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作人员12月份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含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只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

  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意见明确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该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已退休人员待遇不降

  意见规定10月1日前(以下称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10月1日以后(以下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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