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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养老金费率调整一直大家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下面朽就为大家带来一篇关于辽宁省养老金调整的文章。
从辽宁省人社厅获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出台标志着我省养老金并轨方案落地。
我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设立10过渡期确保中人(改革以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此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限累计满15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二)对于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限累计满15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为,新办法(含职业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退休的人员(10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退休的人员(1 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退休的人员(20241月1日至2024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
(三)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四)10月1日后达到退休龄但个人缴费限累计不满15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辽宁职工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1月13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要求各市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龄办理企业职工退休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提前退休。
并不等于不可以补缴
省人社厅明确提出各地要坚决制止通过趸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方式办理退休。趸缴是保险用语就是一次性付清所有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