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南昌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农村养老保险怎么交(保险计算方法)

时间:11-18编辑:佚名 养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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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您提供该地区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农村养老保险怎么交相关说明暂未出台的规定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城镇户口并且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龄在60周岁以下的农村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对象)。

  外出务工经商者应当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兵役者应当参加原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有关部门已在农村办理的纯女户、村干部、义务兵和乡(镇)、村办企业职工等养老保险可以维持现状但不得增加新的养老保险对象。

  第四条市民政局是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区)民政局是本辖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第五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稳步发展的原则引导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与保险。

  第二章保险费的交纳

  第六条投保对象一般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乡(镇)企业组织投保。

  第七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乡(镇)、村、企业自行确定。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集体补助分别记入个人帐户。

 ±生子女父母和纯女户结扎夫妇(两胎结扎)享受的集体补助可以高于其他对象。

  第八条养老保险费标准分为月交费标准和一次性交费标准。

  月交费标准分为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一次性交费标准分为200、400、600、800、1000、1200、1400、1600、1800、2000元十个档次。

  第九条投保对象可以根据其经济状况选择交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档次;经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投保对象可以调整交费标准、档次。

  养老保险费可以补交和预交。

  第十条投保对象因遭受灾害或其他原因无能力交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停止交纳养老保险费。恢复交费后对于停交的部分可以补交。

投保对象犯罪服刑期间停止交纳养老保险费。刑满回原籍后可以继续交纳养老保险费对于停交的部分可以补交。

  第十一条投保对象在交费期间死亡的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本息转给或退给其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无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的应当用于支付投保对象的丧葬费用。

  第十二条投保对象从本市迁往外地可以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迁入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对不能迁入的应当将其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第十三条投保对象因招工、提干、入学等由非城镇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可以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渠道或根据本人申请退还其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本息。

  第三章养老金的给付

  第十四条投保对象自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可以按季或按月向所在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养老金。

  投保对象根据本人的身体状况经申请批准可以提前1至10或推迟1至3领取养老金。

  第十五条领取养老金的标准根据投保对象交费的标准、限确定。调整交费标准或中断交费者其领取养老金的标准需待交费终止时将各档次、各时期积累的保险金额合并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投保对象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不足10死亡的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的应当用于支付投保对象的丧葬费用。

  投保对象领取养老金满10未死亡的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

  第十七条养老金受益权不得转让、抵押或还欠贷。

  任何人不得虚报、冒领养老金。

  第四章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收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应当直接存入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乡(镇)对收取的养老保险费应当建立明细账并在当11月30日以前上交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逾期不交的每月按滞交额的3‰缴纳滞纳金。

  第二十条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殖。保值增殖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债券禁止挪用或直接用于贷款、投资和经营。

  第二十一条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设立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殖率低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殖率的应当及时上解到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以减少基金营运损失。

  第二十二条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可以从当收取的养老保险费总额中提取3%作为管理服务费并按规定分级使用。

  第二十三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四条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挪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或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直接用于贷款、投资和经营的对其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五保户和贫困户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现行保障政策不变。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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