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陕西省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养老金个人账户查询入口

时间:09-23编辑:佚名 养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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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陕西省政府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实施意见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据悉该实施意见自10月1日起实施。

  下面是朽收集的意见全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 〔〕4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改革的范围

 【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5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4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要严格按照决定精神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体系。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征收。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决定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全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10月1日在此之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限累计满15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表)。

  (二)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累计满15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1.月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限)÷缴费限。全省统一测算形成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限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2.月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月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限×1.4%。

  4.全省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退休的人员(10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退休的人员(1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退休的人员(20241月1日至2024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三)10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龄但个人缴费限累计不满15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五)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由同级财政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中央驻陕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发放及相关待遇调整仍由原渠道保障。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我省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全省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建立省级统筹制度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各级政府对同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负责。全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全识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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