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江苏省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养老金个人账户查询入口

时间:09-25编辑:佚名 养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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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8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立足增量改革加强统筹规划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参保范围

 【蚀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初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由单位按规定确定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核定。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三、缴费基数和比例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发生增减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经营性收入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在税前列支。

  五、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六、待遇领取条件和程序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下同)累计满15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龄但个人缴费限累计不满15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10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10月1日后(含10月1日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限累计满15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10月1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限累计满15的参保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并指导各地实施。

 ≡10月1日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他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列支。10月1日至改革启动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意见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10月1日后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基本养老金调整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

  全省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缴费比例、计发办法、预算管理、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基金征收、管理和待遇支付。逐步实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10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个人缴费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一、建立职业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金待遇。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金费用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职业金基金归集到省按规定统一投资运营。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金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十二、调整原加发基本退休费的政策

 ≡10月1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参保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10月1日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10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其他符合原有加发基本退休费情况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十三、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各地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式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四、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务。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通过适当调剂增加编制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收、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五、做好改革衔接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发〔〕2号文件和本意见精神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新制度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本意见实施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在本意见实施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限视同缴费限原有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意见实施后的本人职业金个人账户该部分在本人退休时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并一次性支付。各地原有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按新制度正式启动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改革牵头协调部门的职责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工作并加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其他改革的衔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落实编制实名制坚决清理纠正违规超编进人问题。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宣传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国发〔〕2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贯彻实施。

 【意见自10月1日起实施省和各地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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