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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9-25编辑:佚名 养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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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最新消息,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

 〔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号)精神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主要内容

  (一)改革的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

  上述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14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含按照有关规定暂不分类且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

 ∴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限累计满15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下同)累计满15的工作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对过渡期内(10月1日至20249月30日)退休的工作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确定待遇计发办法。

  3.本实施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龄但个人缴费限累计不满15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4.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5.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四)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办法。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经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另行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核定范围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试市调剂、市对所属县(市、区)统收统支。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由省统一调剂使用。省级调剂金制度建立前各统筹地区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承担。

  (七)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八)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全省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九)建立职业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金。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职业金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英机关事业单位职业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8号)等规定执行。

  (十)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建立职业金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一)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明确经办管理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省直机关和在肥省直事业单位以及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央驻皖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统一宣传口径全面准确解读改革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为改革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开展业务培训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策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相应增加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实施意见自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1.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徽省人民政府

  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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