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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江苏省最新公务员提前退休最新政策是由朽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公务员提前退休最新政策,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省劳动保障厅冀劳社[1999]234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单位询问曾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以上如何掌握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企业原从事特殊工种且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规定限的职工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或由于企业转产改制而脱离特殊工种岗位并在非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5以上在达到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龄时如果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上不应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但对于确因从事特殊工种而影响身体健康现在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仍可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从事过特殊工种且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规定限的下岗或失业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重新上岗或再就业后在非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龄时如果扣除其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限后脱离特殊工种岗位时间不满5的仍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如果扣除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限后脱离特殊工种岗位时间满5以上的按第一条规定掌握。
三、199410月31日以前曾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以上、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以上在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每满一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从特殊工种岗位提前退休的从到达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龄至正常退休龄任何龄段退休都按此比例增发但增发总比例不得超过7%;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以上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不再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四、除原国家有关部委或我省有特殊规定外本行业工种凡未明确为特殊工种的一律不能参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按过去有关规定处理过的问题不再重新处理。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三五月九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英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我厅关于办理提前退休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1999]234号)下发后一些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以及职工一直对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以上原由是不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存有不同认识实际工作中也带来了不少问题。对此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今3月下旬在全省养老保险科(处)长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在此之前也征求了省社保局的意见。根据各市和省社保局的意见我们又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以上的掌握问题。在讨论中一种意见认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应全部放开。另一种意见认为我蚀冀劳社办[1999]234号文件规定执行已经5个头了经过几做工作大多数企业及职工都已基本认可如全部放开对于以前按234号文件妨行未批准退休的有可能找后账引发不安定因素另外全部放开后提前退休人数将大幅攀升(目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占退休总人数的比例在50%以上)。根据大家的意见经过慎重研究我们认为在目前条件下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还是应采取适当控制的办法尤其是对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或由于企业转产改制而脱离特殊工种岗位并在非特殊工咱岗位工作满5以上目前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不愿提前退休的应进行控制。但对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以上、身体有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仍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但必须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和程序。根据各市的意见我们设置了由县级以上医院或职业病 防治机构出具机构诊断证明、由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程序以加强控制。另外对下岗失业人员领取下岗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的时间不计算为脱离特殊工种岗位的时间。
〓、关于按特殊工种退休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问题。按特殊工种退休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我试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一项特殊政策其源于国发[1978]104号文件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折算工龄但国家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时没有对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时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产发[1999]275号)规定,“从事井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缴费工资也多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就相应较多因此在退休时也不宜另外提高计发标准”。但我省为了保持新老办法政策的连续性所以在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初期规定,199410月底以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以上的每满1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6%从事高温井下工作满9以上的每满1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新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不再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这一规定从冀劳[1994]108号文件开始一直延续到冀劳[1996]7号、冀劳[1998]47号等文件。到冀劳社办[1999]234号文件时对增发比例作了统一规定,199410月底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满9以上、从事有毒有害满8以上的每满一都按0.3%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规定对增发的总比例进行控制即,提前5退休的(55周岁)增发的总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提前4退休的(56周岁)不得超过5.6%;提前3退休的(57周岁)不得超过4.2%;提前2退休的(58周岁)不得超过2.8%;提前1退休的(59周岁)不得超过1.4%;从事特殊工种到达正常退休龄退休的不再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于上述规定各市和省社保局认为有鼓励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之嫌并且国发[1978]104号文件只规定从事特殊工种的限可折算工龄并未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按正常退休龄退休不折算工龄。
综合考虑我省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政策的连续性和各市的意见我们提出,199410月31日以前曾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以上、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以上在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每满一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从特殊工种岗位提前退休的从到达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龄至正常退休龄任何龄段退休都按比例增发但增发总比例不得超过7%〖虑到我们下发文件目前就是要适当控制提前退休所以同时也规定,对脱离特殊工种岗们5以上按特殊工种退休时不再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