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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河南省养老保险新政策退休养老金调整政策解读是由朽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的最新版政策,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豫人社养老〔〕17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从1月1日起为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
1.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增加2.5元。缴费限不满一的按一计算。
2.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12月份基本养老金(不含取暖补贴)的0.5%计算增加。12月份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三)适当倾斜。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对截止12月31日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满90周岁90元。退休人员的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按照本通知进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35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5月10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