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张家港最新或2022(历届)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详解说明

时间:09-27编辑:佚名 养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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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保险是五险中的一种养老保险最低缴纳限为180个月这算为限大致为15。养老保险交的限较多的在领取退休金时则可以多领妊用。养老保险的缴纳是允许间断性缴纳的达到退休龄的人员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单独办理养老保险需带上身份证、户口簿。

  各镇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属各党委(总支)厂,   张家港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委常委、市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英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港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纯务农人员(以下简称农民)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户籍满18周岁的农村劳动力除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务工人员和已退休人员外均属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第三条 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个人缴费相联系。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国家政策扶持、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参保人员养老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农民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制定养老保险的实施细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  (二)负责养老保险办法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确认和审批享受养老保险的对象、范围、条件和待遇;  (四)监督和检查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   (五)领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业务工作。   第五条 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农民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支付;   (二)管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三)接受参保人员和养老人员对养老保险政策和情况的咨询;   (四)承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 各镇及行政村负责本镇、村农民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七条 参保人员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为缴费基数按16%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男满45周岁至60周岁、女满40周岁至55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由集体对其缴费进行补助,  (一)以种植个人承包田为主要经济来源的;  (二)被列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  〔符合补助条件(一)的农民个人负担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50%市、镇村三级负担本办法   第七条 规定的50%(其中市25%、镇村25%)。具体办法如下,  (1)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且当按规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总额的50%)由镇和村补助其当应缴总额的25%。镇与村分别负担的比例由各镇根据各村的具体情况确定;   (2)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当按规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且由镇村补助的25%部分已按规定上缴的由市财政补助其当应缴总额的25%;   (3)各村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提高对农民缴费的补助。村提高对农民缴费的补助后不影响市和镇对农民的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二)的农民个人不缴费分别由市、镇村各负担当应缴总额的50%。   第九条 参保人员需要提高缴费标准的可适当提高缴费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的300%。   第十条 农民养老保险费按缴纳以村为单位由所在村负责办理。具体缴纳办法如下,   (一)各村在每6月底之前汇总本村农民名册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农民名册在村里公示后上报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确认;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农民各村应在当10月底之前收取农民个人缴纳部分后与村补助部分一并缴至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并附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清册。对当10月底之前不缴纳个人部分的农民市、镇村各级不予补助;  (三)对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的农民按照不低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于当10月底之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各村代收后于10月底前上缴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四)各镇对行政村上缴的农民养老保险费汇总后与镇补助部分于当11月10日前一并缴至经办机构并附当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清册;  (五)经办机构负责对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汇总市财政局对汇总情况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拨付由市级财政对农民缴费补助的部分。   第三章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员设立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同时核发农民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20031月1日以前缴费并按原规定记载的帐户储存额;?   (二)20031月1日以后缴费并按本办法记载的帐户储存额;  (三)以上两项合计按记入的利息。   第十二条 集体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缴纳总额的90%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缴费总额的10%部分划入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由集体进行缴费补助的农民其缴费总额中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全部由个人缴费的按其缴费总额的100%记入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第十三条 农民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的累计缴费储存额为养老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对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应每结算一次并通过各村向参保人员公布个人帐户对帐单参保人员经核对签字后将对帐单粘贴在农民养老保险手册上并由本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每公布的农民养老保险记帐利率计息。利息一并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第十六条 因各种原因流动到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参加所在单位城镇社会保险的其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参保人员迁居到外地的可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12月31日前缴费限满101月1日后缴费限满15且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可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以下简称养老)。参保人员从批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次月起从经办机构委托的银行、邮局等单位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满规定缴费限的可延长缴费限继续缴费但男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女最长不得超过60周岁。延长缴费期间符合补助条件的集体继续对其缴费进行补助。对延长缴费后仍不符合养老条件的可再允许本人按当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缴费限但不享受集体补助。  第十八条〔符合养老条件的参保人员其月养老金待遇计发时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农保帐户月养老金=20003月底前缴费储存额&pide;1最新或2022(历届)003月底后至200212月31日前缴费储存额&pide;{ 160[(60-养老龄)×4]}。   (二)本办法缴费的帐户月养老金=20031月1日后缴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pide;120。   式中养老龄大于60周岁的按60周岁计算。   第十九条≡养老人员的养老金实行正常调整机制。凡按本办法办理养老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根据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增长水平每从4月1日起按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调整养老金。农村人均分配收入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养老人员养老当不列入养老金调整范围。  原农保参保人员于20031月1月前已办理正常养老手续的其养老金的调整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缴费不满规定缴费限的参保人员到达本办法规定养老龄时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 养老人员服刑期间停止领取养老金暂停养老金正常调整。刑满后可继续领取不予补发。   第二十二条 养老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死亡人员遗属。个人缴费储存额余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W=W1-C(Wg/Wq)   式中,W表示养老人员目前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余额;W1表示养老人员上月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余额;C表示已支付给养老人员养老金总额;Wg表示办理养老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累计储存额;Wq表示办理养老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养老人员死亡后可享受丧葬费待遇标准为,养老死亡人员死亡上月养老金的6倍。丧葬费发给死亡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可享受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30。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集体和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第二十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由经办机构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是,  (一)养老人员的养老金;  (二)不符合养老条件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  (三)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后应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丧葬费;  (四)养老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余额;  (五)参保人员迁居外地后支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 第二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购买特种定向债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增值收入均不征税、费。   第二十八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的预算和决算。建立健全各种财务、统计、审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养老人员可向经办机构要求核查个人或者集体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和支付情况经办机构应无偿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养老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注销手续。对伪造有关证件或以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经办机构应追回其多领、冒领的金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办法自20031月1日起执行。张家港市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张政发[2000]2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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