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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9号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按照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对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6月30日之前)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作出部署。符合条件的人员今天起可以申请补缴。
补缴范围符合补缴范围的人员有三类
不是所有职工和个人都能补缴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人员有三类。
第一类是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职工。
第二类指有济南市户籍在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的人员。
第三类则是具有济南市户籍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此三类人员可补缴6月30日(含)前应保未保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基数 补缴养老保险费用需一次性缴清
以单位职工补缴的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历工资收入的以济南市执行的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一次性缴清。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统一以补缴时济南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缴清。
补缴限 缴满15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凡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限不得超过10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济南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即19961月1日)。
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限累计满15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这三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金
第一类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的)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第二类
具有济南市户籍的个人有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工作经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
第三类
具有济南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有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此三类人员凭借相关证件可补缴6月30日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