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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政 惠及2217万人
近者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湖北省政府已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 【】41号)着眼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进一步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湖北省是全国率先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瘦之一。7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至全省县市区已实现了制度全覆盖。截止6月底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217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员654万人。
此次出台的意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任务目标、参保范围、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待遇计发及调整、领取条件、丧葬补助金、转移接续、制度衔接、基金管理监督、经办服务等作了明确规定。意见明确个人缴费再增加1500元和2000元两个标准缴费档次达到12个。对参保人员采取 多缴多补和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缴费补贴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负担。
意见将自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政新在哪
新出台的意见对政策完善的重点内容体现在哪几个方面近日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省人社厅的相关负责人。
问,意见在参保缴费方面有哪些调整
答,缴费档次有了增加。意见明确个人缴费标准在原来的每100-1000元10个档次 (每100元一档)的基础上再增加1500元和2000元两个标准。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
为鼓励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建立了多缴多补和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多缴多补主要体现在政府补贴方面,对参保人员选择100元档次缴费标准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60元。 长缴多得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方面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限每满1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
问,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资金如何处置
答,此次调整完善了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的继承办法。根据国务院8号文件规定意见明确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不再扣除政府补贴;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结合国家要求和前期各地的实践探索意见规定对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不低于参保人员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
问,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有哪些转移办法
答,此次调整明确了制度内转移接续办法。为适应参保人员流动性需要意见专门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限累计计算。意见还结合实际对转出地和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不同的情况进行了明确方便群众办理。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