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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明确可以补缴的三类人员其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基本养老保险费。该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最新或2022(历届)6月30日。
三类人员包括,
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我省户籍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限不得超过10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限累计满15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