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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宿迁市人社局获悉近期宿迁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调整了个人缴费档次及标准提升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新增丧葬补助金等。
据了解为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机制进一步完善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缴费补贴、待遇发放等近期宿迁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意见意见自1月1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具有宿迁市户籍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意见调整个人缴费档次及标准。个人缴费标准设为12个档次分别为每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将原200元、1100元、1200元缴费标准调整为1500元、2000元、2500元明确100元的缴费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其他参保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由100元/人/提至300元/人/。
提升个人缴费补贴标准。选择300元、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由原30元/人/调整至40元/人/;选择500元-1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60元/人/;选择100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不低于80元/人/。
意见新增丧葬补助金参保人员死亡的除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续还可按照宿迁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执行享受丧葬补助金待遇。
值得关注的是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限累计计算。
据统计截至4月底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17.2万人共为70余万人发放基础养老金近3.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