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浙江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或2022(历届)消息政策

时间:12-29编辑:佚名 养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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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

  全国大部分省市都上调了退休人员养老金那么全国各省市还会继续上调基础养老金吗浙江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会上调吗退休人员涨工资是真的吗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人社发

【】13号文件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权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30元的额度根据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33元宁波市133元温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兴市129元绍兴市129元金华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台州市129元丽水市12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3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标准调整。

  (二)挂钩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限每满1(不满1按1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限满30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限满20不满30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限不满20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 12月31日前男满70周岁、女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了解完的情况下面大家跟着朽一起回顾一下的吧。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在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20元的额度根据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宁波市123元温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兴市119元绍兴市119元金华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丽水市11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2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限每满1(不满1按1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限满30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限满20不足30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限不满20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12月31日前男满70周岁、女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至1964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蟹、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的按水平确定。

  (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此调整基本养老金从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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