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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老金每月不低于200元 户籍迁移养老保险可全额转移
今4月1日起苏州城乡居民将享受新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
新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原来的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该征求意见还提到基础养老金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在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继承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不再只是转移和继承个人账户里的非政府补贴部分而是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或资金余额。
不只是改个名称更重在推进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
据了解新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个重大变化即是将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
〈照征求意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
相比版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除了更名之外还有一个比较大的变化是明确基础养老金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各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据悉这是根据政府实事项目而确定的新标准版的数值是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130元。
征求意见还提出具有本市户籍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每人每不低于500元各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缴费档次和标准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各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我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10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缴费限超过15的参保人员从第16起每超过1基础养老金加发1%。
参保人员亡故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征求意见提出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按照版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口时应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将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参保缴费。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中非政府补贴资金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口时应将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含补充养老保险)余额中非政府补贴资金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据悉从个人账户余额中非政府补贴部分变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新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新规定主要是沿用了省新规。
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上同样如此。按照征求意见参保人员亡故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并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参保人员离境定居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将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储存额的余额予以返回。
市部门提醒即日起至3月9日上述新的养老保险制度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可登陆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新版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