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辉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应眷启动

时间:11-15编辑:佚名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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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提出9个方面29条政策措施,明确到最新或2022(历届)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

  自2006年《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发后,时隔8年,我国保险业的面貌已发生较大改变,保费规模的全球排名从2005年的第11名跃升为最新或2022(历届)年的第4名,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保险大国,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我国仍非保险强国,在许多方面与发达保险市场还存在较大差距,还“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主任田辉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专访时表示,在我国从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的跨越过程中对保险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新“国十条”应运而生,为保险业在新的阶段继续保持活力、蓬勃发展指明了方向。此次《意见》提出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田辉建议可以最先从启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着手。

  与时俱进 新“国十条”三重亮点值得关注

  田辉认为,新“国十条”与老“国十条”存在明显区别,有三个亮点值得关注。

  第一,定位高远。新“国十条”对保险业增加了“现代”和“服务业”两个修饰词。众所周知,现代服务业既包括随着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兴服务业态,也包括运用现代技术对传统服务业的改造和提升,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方向之一。全球范围内保险虽然是拥有悠久历史的古老行业,在新中国的发展历程却仅有改革开放后的30多年。新“国十条”从现代服务业角度破题,实际上是将保险业的发展与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紧密联系起来,这一古老又朝阳的产业,必将在新环境、新技术、新模式支持下焕发勃勃生机。

  第二,赋予重任。旧“国十条”中,保险业仅是 “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而在新“国十条”中,不仅开篇就指出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而且在其后具体要点论述时,不断将保险与民生保障网、社会治理体系、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等宏大目标相挂钩。这显示出,保险业已不仅被看作是一个简单的金融行业或工具,而是被寄予了更多期望,被赋予了更大的责任和更高的使命。

  第三,内容全面。新“国十条”所涵盖的内容远较老“国十条”广泛而全面。从原保险、再保险到保险中介,从商业性到政策性的各类险种,甚至大数据、互联网等新的领域都有所涉及,在保险业发展目标、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支持手段等方面的论述也更加具体。

  此外,尽管新、老“国十条”都涉及到了一些共同的议题,如农业保险、社会保障等,但田辉认为具体内容有明显的变化。如在农业保险方面,老“国十条”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而新“国十条”的提法是“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取消‘试点’这一字眼,用‘三农’保险取代‘农业’保险,这些变化不仅反映了实践的发展,也体现了思路的拓展。”田辉表示。

  明确目标 指明保险业发展方向

  “《意见》出台意义非常重大,作用也将会非常显著。”田辉表示,首先,《意见》提出了明确的发展目标。新“国十条”首次明确到最新或2022(历届)年保险业的发展目标,包括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等。

  如何理解这一目标?田辉表示,根据最新或2022(历届)年底数据,我国保险深度为3.03%,保险密度为1265.67元/人 (209.1美元/人)。最新或2022(历届)年底全球平均保险深度为6.6%,保险密度为661美元/人。新“国十条”设定的最新或2022(历届)年目标相比目前有显著的提升,并接近最新或2022(历届)年全球平均水平,对应的我国保费收入规模将达到1万亿美元左右,略低于美国当前的水平,至少将使我国成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这一目标的提出将对业界产生极大的激励作用。

  其次,拓展了保险业的发展思路,指明了发展方向。在更高定位、更大责任下,保险业是国家民生保障网、社会治理体系、自然灾害管理体系、普惠性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保险服务功能是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有利工具。如文件中提出“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产业的辐射作用,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这些领域是以往保险触角的盲点,未来却可能成为快速发展的业务增长点,大大拓展了保险的应用领域和业务边界。

  同时,强化了保险业发展的外部支持政策。影响保险业发展的许多因素都来自于保险业外部,不是保险业自身所能解决的。新“国十条”明确提出“要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田辉认为必将极大优化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风险管理和防范机制建设至关重要

  新“国十条”将“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放在具体推动工作的第一位,田辉认为,这显示出商业性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在未来保险业发展布局中的关键作用。其他诸如巨灾保险、三农保险等涉及公共利益,并且属于薄弱环节的保险产品也是发展的重中之重。

  而在建设发展的过程中,田辉认为最需要注意如何围绕保险的“保障”功能做文章,发挥保险机制的独特优势。她表示,实际在风险管理、资金融通、社会保障等方面,保险并不是唯一的机制,其他金融部门同样可以发挥作用,但保险有其不可替代之处。例如面对遭受自然灾害打击的地区,保险和银行都能够介入,但保险的优势在于是事前机制,事故发生后,就可以获得赔偿,资金无需偿还。在退休生活的保障方面,银行储蓄也可承担这一功能,但养老保险则具有税收递延、定期给付等独特优势。不管在实际经营中,还是政策设计上,只有凸显保险的“独特”之处,才能达成《意见》所设定的目标。

  同时,田辉认为应该规避两方面问题。一是延续以往粗放发展的思路,重规模、轻效益。效益不仅仅是利润指标,在保险强国的逻辑下,更是指保险业软实力的构建,包括有序的保险监管和竞争秩序所营造的良好市场氛围,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机制等。二是避免系统性风险的累积。“传统上保险业通常不可能成为系统性风险的源头,或对系统性风险产生放大作用。”田辉表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债券保险、美国国际集团等都提供了活生生的教训。在现代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特别要注意风险管理和防范机制的建设。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为下阶段重点

  《意见》提出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田辉认为这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说辞。

  田辉进一步说明,我国很早就提出要建立均衡发展的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从财政负担、保障充分的可持续角度看,多支柱保障体系是不能不为、也不得不为的事情。不过,以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并不均衡,退休人员工资替代率的大部分都是由第一支柱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的,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的贡献极低,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可喜的是,此次出台的《意见》同时提出一些切实的政策支持措施,配合我国近年来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新动向,在这方面有望出现实质性突破。

  田辉认为,最先着手做的事情应是尽快启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这一试点早就风传要在上海启动,并经媒体披露了初步试点方案,但目前为止仍是“只闻楼梯响,不见玉人来”。《意见》中已明确提出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应借助这一有利时机,尽快推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取得实质性进展。

  此外,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其投资功能,构建养老、健康相关的全产业链。《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这一做法将有利于增加保险业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并提供保险产品以外的新的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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