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广西省职工养老保险费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试点

时间:11-18编辑:佚名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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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看个数据:《关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最新或2022(历届)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提出,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这意味着,最新或2022(历届)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实现“十二连涨”。

 新新气象太阳教育网为你整理的职工养老保险费率相关消息想了解更多请持续关注本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范围和对象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5号)有关规定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事业单位分类类型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的确认,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确认。对于尚未明确分类类型的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及已明确单位分类类型但工作人员编制尚未明确的,待机构编制部门明确后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明确为编制外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等于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老人待遇标准计发。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9月30日(含)前已退休且原属于编制内的人员(即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中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二)新人待遇标准计发。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新人),个人缴费限累计满15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中人待遇标准计发。9月30日(含)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其9月30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计算为工作限的时间视同缴费限,与其10月1日后实际缴费限合并计算为本人缴费限。达到法定退休龄时,缴费限累计满15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确保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新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平稳衔接,对中人设立10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退休的人员(10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退休的人员(1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退休的人员(20241月1日至2024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1.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计算公式为,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 Nn=(1Gn-1)

  A,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的比例。

  GN-1,参考第n-1全区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N],且G=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24]。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

  2.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计算公式为,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金月计发标准

  (1)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①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限(含视缴费限,下同)×1%

 【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限)÷缴费限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C X/CX/C)÷N实缴

  Xn、Xn-1、…X为参保人员退休当至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至相应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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