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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个数据:《关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最新或2022(历届)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提出,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这意味着,最新或2022(历届)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实现“十二连涨”。
新新气象太阳教育网为你整理的职工养老保险费率相关消息想了解更多请持续关注本站。 、文单位,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文 号,黑劳社发[2004]68号
、布日期,2004-6-14
执行日期,2004-7-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接管理的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英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00四六月十四日
黑龙江省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如下,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一般为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暂维持不变。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调整要报省政府批准。
城镇企业职工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列入缴费基数。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三、从20047月1日起职工个人账户记账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为个人缴费。
从20041月1日起按5%起步做实个人账户。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按原办法进行管理;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运营收益率计息。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与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国家的规定运营以保值增值。
四、参保人员在我省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记录外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参保人员从我省转出到其他省(区、市)的20047月1日后按新办法记账的个人账户基金累计储存额按11%账户规模放大后全额转出(其公式是,转出额=按新办法记账的个人账户基金累计储存额×11/8)。
从其他省(区、市)转入我省的参保人员20047月1日以后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累计储存额(按11%的账户规模)据实转入我省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外省(区、市)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为流动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按8%折算据实并入个人账户基金并如实记录缴费基数、缴费金额和缴费限。
我省参保人员转入到其他省(区、市)后按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省(区、市)参保人员转入我省后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龄且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累计满15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缴费限累计不满15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系数调整为1.2%.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详见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劳社发[2004]67号)。
六、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包括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所需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可以继承。
七、企业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下简称统账结合)制度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企业应从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制度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制度至20046月30日企业补缴个人账户规模调整前统筹基金划入部分及利息职工个人按规定补缴用于补记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20047月1日后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后成立的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成立之日起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已经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发放。
∷、城镇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缴费工资基数由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统一为100%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九、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经当地政府认定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人员本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没有达到退休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实行统账结合制度至20046月30日以历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时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限。
十、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改制、破产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企业改制、破产时职工被其它企业或改制后企业重新招用的要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被企业招用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改制、破产前企业及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应一次性补缴。
企业改制、破产时原已经由企业负责发放的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应由企业视承受能力与退休人员协商解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负责发放。
十一、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单位和职工应当从转制之月起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