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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79号)精神,在试点工作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依据人社部、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具体安排,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遵循教育发展和教师成长规律,建立实行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c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要按照有利于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有利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推进,有利于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重师德、能力、业绩和贡献的原则,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二、主要内容
(一) 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体系
1.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2. 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3.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学、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2) 制定并执行新的职称(职务)评价标准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依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根据我省教育发展现状及各类中小学的特点和教学实际,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制定《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的评审条件充分体现了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与艺术,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同时充分考虑乡镇中小学和农村教师的实际情况,树立鲜明政策导向,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3) 创新完善中小学教师评价机制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进入评委会,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推行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四) 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3. 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和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根据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新的岗位聘用程序择优聘用,可不再参加评审。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4. 我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结构比例数按国家总量控制意见确定。
(5) 进一步规范评聘程序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接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各级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全面推行公示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向广大教师公布岗位数额、评审程序、评价标准、参评人员业绩成果、评审结果、监督电话等情况,确保广大教师具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
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程序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开展各项准备工作(最新或2022(历届)年9月1日至12月31曰)
1. 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协调成立“甘肃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办公室,抽调人员开展工作。
2. 制定方案及配套政策。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完成《甘肃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甘肃省中小学教职务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肃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试行)》、《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等4个文件的制定,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3. 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基础数据统计工作,最新或2022(历届)年11月下旬上报统计结果,为两部核定我省正高级教师数量提供依据。
4. 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下旬报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审批。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最新或2022(历届)年5月下旬至12月底)
1. 进行动员部署。最新或2022(历届)年6月上旬,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的工作方案,召开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并结合会议进行广泛宣传。
2. 开展过渡工作。最新或2022(历届)年6月至9月,完成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
3. 开展评审工作。最新或2022(历届)年10月至12月,组织开展全省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指导各市州完成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职务)等级教师的评审工作。
第三阶段:工作总结(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
全面总结改革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
四、组织领导
成立由省委常委、副省长李荣灿同志任组长的甘肃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办公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领导同志任组员,统一领导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省人社厅职称管理处,由省人社厅、教育厅相关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州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市州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省属单位的改革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州)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班子,建立有利于推进工作、提高效率的工作运行机制、协调机制;按照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统筹制定工作计划,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进度要求,确保改革工作按计划、按节点顺利有序推进。
(2) 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改革实施工作在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共同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切实抓好改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各学校(单位)要认真做好职称过渡、申报推荐、岗位聘用和聘后管理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好改革任务。
(3) 科学实施,稳慎推进。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认真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思想工作,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妥善处理各种矛盾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