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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或2022(历届)年辽宁省教师职称改革细则及职称评定标准
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将迎来改革,增加正高级职称,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当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时,教师可进行跨学校评聘。昨日,省人社厅发布《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即日起启动改革,7月底前完成过渡,7月至11月组织评聘。
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增设正高级
《方案》建立了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实施范围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省、市、县(市、区)教研室和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各层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将根据新的制度体系和有关规定进行优化和完善。中小学教师评聘上一职称层级岗位,由学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
4月至7月进行人员过渡。通过学校梳理统计、个人核对确认、统一资格审查等程序,对现有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7月底前完成过渡工作。
岗位出现空缺时教师可跨校跨单位评聘
《方案》提出,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学校或跨单位评聘。跨学校评聘的,须向所在学校和拟聘学校提出申请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报。评审通过后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办理人员交流手续,并在拟聘学校实现聘任。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沈阳市一位教育系统负责人事工作的工作人员认为,“教师可以跨学校跨单位评聘”这个提法很新颖,以往教师可以在区内跨校交流调整,但一般是由区级教育部门来协调安排的,新文件中的提法意味着教师可以主动提出跨校评聘的申请。该工作人员认为,所谓“跨校评聘”其实跟从原来的学校调到另一所学校工作差不多,因为文件中指出“评审通过后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办理人员交流手续,并在拟聘学校(单位)实现聘任”。
标准
评聘正高级职称有啥要求?
从教15年承担班主任工作7年以上
相关改革的配套文件显示,各市还要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具体标准条件,可在省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适当提高。同时,也要充分体现不同学段学校、不同类型教师的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其中,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乡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鼓励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同时原则上不予破格评审。对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执行相应的破格条件。
在各职称教师的评聘标准中,新增设的正高级教师就要求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15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5年以上;承担班主任工作应在7年以上;示范引领作用显著,为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最初级的三级教师要求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且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与学生产生良好互动和交流;具备教育学、心理学和数学法的基础知识,能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等。